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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40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22 11:59: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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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02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编号:220726171681****《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算退休待遇。

  申请人称:

  我从1989年8月参加工作到2022年3月15日正常退休,工龄32.5年。从1992年6月开始有国家保险时,我就在辽宁某某煤矿安全仪器厂(配件公司)工作,当时东北属于贫困城市,单位没给我交社会保险,一直拖到2007年我自己拿钱交。而且,保险的个人和单位部分都是我个人承担。当时单位说让个人承担由单位欠个人的钱,单位有钱会给个人退回去。我从2007年到2016年5月在辽宁交费。2016年到2022年我因户口变动到广州番禺工作,所以在广州交费。在2019年国家有文件(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厅文件)称1989年至2007年我的欠费由国家承担,个人负责部分可以补交,所以我一次性补齐个人欠费。我的同事都是办大集体,都是补费,在老家都能领到两千七八百元的养老金,而且是辽宁四五线城市,工龄都没我多。从转过广州社保后,交费比辽宁多约300元,那是因为我32.5年工龄社保交的多了才开(1800元),这可能是你们公式问题,我这是特殊情况,不能一概而过。国家不能让老百姓吃亏,工人退休就指望退休工资,退休是一辈子的事情,希望区人民政府帮我核实,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算退休待遇。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办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我办作为番禺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番禺区辖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经办业务,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我办对《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作出解释说明。(一)申请人的养老待遇主要是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有关规定核定的。养老待遇核定过程均由省社保信息系统读取其历年积累的缴费信息后自动计算,所有关键数据项、计算说明及结果,都已经在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载明。

  (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办对申请人的养老待遇核发过程和关键数据项进行了认真校验和复核。

  1、经查阅省社保信息系统,孙琦,身份证号:21040219**0**50**1,出生于1972年3月,从2022年4月起享受养老待遇,累计缴费392个月(其中286个月是从辽宁省抚顺市转入,35个月是视同缴费)。形成离退休时的视同缴费账户是21179.15元,个人账户储存额是56998.95元。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规定,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是195。

  2、对于关键数据项“视同缴费月数”,经审核申请人1989年8月至1992年6月的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为35个月。另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申请人从辽宁省抚顺市转入的1992年7月至1993年12月共18个月的缴费按此办法建立为视同缴费账户,即视同缴费月数(包括1989年8月至1992年6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合共53个月。

  3、对于关键数据项“视同缴费指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下简称“粤府函〔2021〕294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申请人1989年8月至1993年12月从辽宁省抚顺市转入的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计算,1993年辽宁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1元,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4元,因此申请人的“视同缴费指数”核定为0.61。

  4、对于关键数据项“实际缴费指数和”,我办制作了申请人的实际缴费指数明细以供校对。

  (三)关于地方养老金的计算,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第五条规定:“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因此申请人2006年6月底前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才可以计算地方养老金,申请人从辽宁省抚顺市转入的2006年6月底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发该待遇。2006年6月30日前申请人在广州市参保缴费累计0个月,核定的地方养老金为0元,该项待遇项目核定无误。

  第三,根据相关规定,我办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进行处理,程序合法。2022年5月10日番禺区钟村街政务中心受理了申请人的养老待遇申领业务,待2022年7月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申请人出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结果后,已为申请人办理养老待遇业务,7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综上,我办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在番禺区钟村街政务中心受理了申请人的养老待遇申领业务。经查阅省社保信息系统,申请人孙琦,身份证号:21040219**0***0**1,出生于1972年3月,从2022年4月起享受养老待遇,累计缴费392个月(其中286个月是从辽宁省抚顺市转入,35个月是视同缴费)。形成离退休时的视同缴费账户是21179.15元,个人账户储存额是56998.95元。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规定,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是195。2022年7月28日,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申请人出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结果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10月14日,因案情复杂,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2〕402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番禺区辖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经办业务,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人的养老待遇主要是依据粤府〔2006〕96号文和粤府〔2021〕294号文有关规定核定。经对申请人的养老待遇核发过程和关键数据进行复核。第一,对于“视同缴费月数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经审核申请人1989年8月至1992年6月的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为35个月。另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申请人从辽宁省抚顺市转入的1992年7月至1993年12月共18个月的缴费按此办法建立为视同缴费账户,即视同缴费月数(包括1989年8月至1992年6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合共53个月。

  第二,对于“视同缴费指数”,根据粤府函〔2021〕294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申请人1989年8月至1993年12月从辽宁省抚顺市转入的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计算,1993年辽宁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1元,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4元,因此申请人的“视同缴费指数”核定为0.61。第三,对于“实际缴费指数和”,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被申请人制作了申请人的实际缴费指数明细,申请人的实际缴费指数和为90.5228。据此,申请人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P)×a+本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Q))÷2×累计缴费年限(年,C÷12)×1%= (8332×0.5223+2611.2488)÷2×32.6667×1%=6963.0524÷2×32.6667×1%=1137.3。第四,关于地方养老金的计算,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第五条规定:“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因此参保人2006年6月底前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才可以计算地方养老金,申请人从辽宁省抚顺市转入的2006年6月底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发该待遇。2006年6月30日前申请人在广州市参保缴费累计0个月,核定的地方养老金为0元。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编号:220726171681****《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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