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2〕41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02 12:01:06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14号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8053204****)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2年7月13日在广州某某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京东平台开设的“互网王牌某某贵专卖店”花费1747.98元购买了“LED-65清智能网络电视(防爆板)”(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台,到货后发现包装上只有某某云电器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伪造公司名);电话:400685****;能效标识GB24850-2013,该执行标准已经废止,无3C认证标识无3C编号,属于三无产品。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月5日,我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我。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不立案的理由:“我局执法人员到提供的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公司(商家)经营,且无法联系该公司负责人,现该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理,现依法终止本案。有关你要求举报奖励申请,因无相关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我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我举报的事项完全符合应当立案的标准,另外被举报人委托加工的企业也在被申请人的管辖区域,被申请人是否进行查证;我举报的事项完全不符合不予立案情形;被申请人称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且无法联系其负责人,被申请人可中止调查,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2022年8月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8053204****),反映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三无产品,主要内容:申请人自称2022年7月13日在京东店铺“互网王牌某某贵专卖店”花费1747.98元购买涉案产品一台,到货后发现包装上只有某某云电器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伪造公司名);电话:400685****;能效标识GB24850-2013,该执行标准已经废止,无3C认证标识无3C编号,属于三无产品。申请人提供了互网王牌品牌授权路径,即广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再授权福州市台江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再授权莆田某某贵贸易有限公司,其认为被举报人为涉嫌违法行为参与者之一,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申请人奖励。

  2022年8月9日,我局对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路***号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地址为商业园,目前该园已全围蔽整修,园区内已无几家经营者,该园区管理人员告知我局园区内无被举报人。我局查询系统,发现被举报人注册地址为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但被举报人已于6月23日因地址异常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鉴于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我局无法就申请人举报所述的违法事实进行核查,我局于8月10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8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处理情况。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的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要求。

  第二,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后,立即对被举报人商事登记地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经查询发现被举报人已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后,于次日回复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也无不妥之处。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主要内容为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只有某某云电器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伪造公司名);电话:400685****;能效标识GB24850-2013,该执行标准已经废止,无3C认证标识无3C编号,属于三无产品。请求被申请人核实、处理,处理完毕后答复申请人。8月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经核查,被举报人位于商业园,目前该园区已全围蔽整修,该园区管理人员告知被申请人无被举报人在经营,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跟进处理。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并于8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6月23日,被举报人因地址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再查明,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村*路*号***房的广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其没有在京东平台上开设网店,也没有在京东平台上销售过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电话确为其服务电话,但该产品不是其生产的,系冒用其服务电话。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10月18日,因案情复杂,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2〕414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8月9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于8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前往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因无法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且被举报人已于2022年6月23日因地址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情况和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及不支持申请人奖励诉求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8053204****)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