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2〕44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02 14:22:25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42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番化依申〔2022〕**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2年7月18日,我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化龙镇)”。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息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该答复与客观事实显然不符。

  根据《关于开展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的通知》(番农〔2020〕26号)第二点“规范开展,按时完成”中明确要求“审计工作完结后,各镇街需撰写审计工作总结报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同时,在《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第六点“工作要求”中也再次重复强调“农村(社区)审计工作应在2020年9月15日前全面完成。审计工作完结后,各镇街要撰写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因此,从上述文件要求可以明确得知“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化龙镇)”是需要被申请人上报番禺区对应行政管理机构的书面文件,而并非仅用于化龙镇政府内部流通的过程性文件。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我镇申请公开“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化龙镇)”。经我镇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化龙镇),我镇认为该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化龙镇),我镇决定不予公开。

  2022年8月15日,我镇通过化龙镇政府政务邮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化龙镇)’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镇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我镇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化龙镇)”。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化龙镇)’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8月15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化龙镇)”,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该信息为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总结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遂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并说明理由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2〕**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