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43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番化依申〔2022〕**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2年7月18日,我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某某村)审计意见书”。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机关认同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某某村)中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已通过番化依申〔2022〕**号文的附件公开”,《告知书》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
根据《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第五点“工作步骤”第五项“结果运用(9月1日至9月15日)”中工作要求的规定:“各镇街应当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联同审计报告在9月15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村部分)区民政局(社区部分)……审计意见书作为本届农村干部参加换届选举时提名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应在农村(社区)换届前进行公开。”因此,审计意见书是独立文件需另行撰写,审计意见书应当在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选举前主动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我镇申请公开“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村)审计意见书”。经我镇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村)审计意见书,我镇根据番农〔2020〕**号《关于开展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认同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某某村)中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已于2022年8月15日通过番化依申〔2022〕**号文的附件公开给申请人。
2022年8月15日,我镇通过化龙镇政府政务邮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查,申请人申请的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村)审计意见书,根据番农〔2020〕**号《关于开展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本机关认同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村)中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已通过番化依申〔2022〕**号文的附件公开给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政府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我镇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某某村)审计意见书”。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查,申请人申请的‘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某某村)审计意见书’,根据番农〔2020〕**号《关于开展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本机关认同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某某村)中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已通过番化依申〔2022〕**号文的附件公开给您。”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7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某某村)审计意见书”。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番化依申〔2022〕**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将“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某某村)”作为附件向申请人公开。该审计报告第四点“审计建议”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某某村的实际,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无单独出具审计意见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8月15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番禺区第八届农村(社区)换届审计报告(化龙镇某某村)审计意见书”,由于该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番化依申〔2022〕**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附件向申请人公开,且被申请人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无单独出具审计意见书,被申请人遂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已经向其公开并说明理由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2〕**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