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59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回复称:“您申请公开某某西苑、某某大厦、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竣工图纸,经检索审核,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组织实施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应检查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小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是否具备各单项工程的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某某西苑、某某大厦、某某翠某华庭二期是被申请人所辖区域内,由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商品化住宅小区。据1996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不存在”所辖区域内住宅小区验收竣工图纸,和常理相悖,也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多部行政法规的规定。
2021年8月,我在番禺国土规划资源局现场查册,获得了《某某翠某华庭二期规划竣工图、总平面规划图》。2022年4月,我向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信息公开,获得了番消依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所附的某某翠某华庭二期整体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及相关疏散通道、出入口竣工图纸资料。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其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我公开某某西苑、某某大厦、某某翠某华庭二期小区竣工验收图纸。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具有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2022年9月7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某某西苑、某某大厦、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竣工图纸。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我局作为番禺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第二,我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2022年9月7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某某西苑、某某大厦、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竣工图纸。我局随后在数据管理系统下使用“某某”、“某某”、“某某翠某”等关键字进行检索。经检索,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我局遂于9月13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查,某某大厦的竣工验收时间为1997年,建筑面积约6300㎡。某某西苑的竣工验收时间为1999年,建筑面积约11715㎡。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翠某楼、翠某楼、翠某楼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02年。首先,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及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的规定,只有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开发建设单位才需要向被申请人申请综合验收备案,而某某大厦以及某某西苑的建设规模依法无需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因此我局并无相关的备案材料。其次,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施行)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等规定,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翠某楼、翠某楼、翠某楼依法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某某翠某华庭二期建设单位已向我局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规定我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收集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因此,申请人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我局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程序合法。2022年9月7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局于9月13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9月14日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我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我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西苑、某某大厦、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竣工图纸。1、某某西苑对应《关于送审规划方案的批复》番规审字〔1998〕1*8号小区竣工图纸;2、某某大厦对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027***小区竣工图纸;3、某某翠某华庭二期《关于送审规划方案的批复》番规审字〔2002〕第0**3号小区竣工图纸”。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申请人:“您申请公开某某西苑、某某大厦、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竣工图纸的信息,经检索审核,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上述答复,并于9月14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某某大厦的竣工验收时间为1997年,建筑面积约6300㎡。某某西苑的竣工验收时间为1999年,建筑面积约11715㎡。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翠某楼、翠某楼、翠某楼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02年,建筑面积约31549.9㎡。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18日失效)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第九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9月13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次日将上述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某某西苑、某某大厦、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竣工图纸”,被申请人经检索其数据管理系统,并未查找到相关信息,遂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主张被申请人没有保存竣工图纸和常理相悖,也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多部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开发建设单位才需要向被申请人申请综合验收备案,而某某大厦以及某某西苑的建设规模依法无需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某某翠某华庭二期建设单位已向被申请人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在建设工程验收备案时保存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且被申请人亦已在数据管理中搜索相关材料,并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2〕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