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81号
申请人:骆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编号:220725192728****《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算退休待遇。
申请人称:
第一,异议请求事项。1、实际缴费年限=339个月,与事实不符,应改为356个月。2、视同缴费指数=0.534。此数据疑似用1993年的数据计算的结果,应改用1992年的数据确定视同缴费指数。3、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不能直接套用此公式。公式中“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和”应改为“1998年6月底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和”。4、实际缴费平均指数的计算方法:核定表中疑似用累计加权法(即:本人月缴费工资累计值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值)计算,应改用分段加权法计算。5、核定表中实际缴费指数和、平均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额、基本养老金的数值;这些数值与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的数值和选用的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公式密切相关,请求重新计算核定。6、被申请人未提供计算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的基础数据,无法核对核定表各个参数的数值是否计算准确,请求提供这些基础数据。
第二,事实和理由。1、对实际缴费年限的数值。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我的实际缴费时段是1992年8月至2022年3月,实际缴费累计是356个月。核定表中认定339个月,丢失了我于1992年8月至1993年12月实际缴费的数据。
2、对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下简称粤府函〔2021〕294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被申请人审核认定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是1992年7月,不是1993年度,应当用1992年的数据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而核定表中视同缴费指数=0.534,疑似按照视同缴费截止时点年度为1993年的数据计算的结果。
3、对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公式。“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P)x(视同缴费指数(D)x视同缴费月数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A)+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和(N))÷12x1.2%”。将此公式适用于我时,不能直接套用此公式,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作出适用于特殊群体的必要修改,改为: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P)x(视同缴费指数(D)x视同缴费月数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A)+1998年6月底前实际缴费指数和(N))÷12x1.2%”(备注:仅修改参数项(N),其余参数项不变)。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粤府函〔2021〕294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x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x(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x1.2%。此规定明确了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时段是(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这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依据。而核定表中的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不仅承载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依据,还要体现补记93年底前视同缴费账户的结果和体现补齐98年6月底前个人实际缴费记账额的结果,因此规定了适用于一般群体的公式。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P)x(视同缴费指数(D)x视同缴费月数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A)+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和(N))÷12x1.2%”。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解读》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实施前,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为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包括两部分,一是补记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账户,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记账8%;二是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个人缴费额不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退休时,以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此规定明确了补记事项的时间段是“视同缴费月数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A)”;此规定明确了一般群体的补齐事项时间段是“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和(N)”。但本人是特殊群体中的外省转入人员,1992年8月至1993年12月事实存在实际缴费17个月,应当按粤劳社发〔2007〕1号文第八条规定的补记和补齐事项的时间段,确定实际缴费指数和(N)。
(3)《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以下简称粤劳社发〔2007〕1号文)第八条规定:“八、关于特殊群体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算问题。96号文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第5点计算公式‘1994年1月-1998年6月底记账额’,包括上述时间内视同缴费年限的补计额,以及实际缴费期间的补齐额。”根据此规定,结合粤府函〔2021〕294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解读》第三条第二款,特殊群体补记事项的时间段是“视同缴费月数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A)”;特殊群体补齐事项的时间段是1998年6月底前的实际缴费期间。我是特殊群体中的外省转入人员,应当按上述规定,认定本人的补记事项和补齐事项的时间段,即本人补记事项的时间段是“视同缴费月数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A)”,A=149;本人补齐事项的时间段是1998年6月底前的实际缴费期间,即:1998年6月底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和(N)。1992年8月至1998年6月事实存在实际缴费的指数和,而核定表中记载的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和(N),丢失了我1992年8月至1993年12月实际缴费事实存在的17个月的实际缴费数据。
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我1992年8月至1998年6月实际缴费累计是71个月,这是事实。套用“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和(N)”,丢失了我1992年8月至1993年12月实际缴费的数据。因此,(N)=1998年6月底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和。
另外,需要注意的还有,核定表中的视同缴费账户额(G)是否已补计,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额是否已补齐。
(4)对实际缴费平均指数的计算方法:核定表中,B=339,E= 179.318,可以推算出实际缴费指数=0.5290,这个数据疑似用本人月缴费工资的累计值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累计值得到的结果,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和粤府函〔2021〕294号文,应采用分段加权法计算[即:分别计算各个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然后再加权平均]。
注意到广东省存在同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适用两个年度的情形(例如:粤人〔2019〕93号: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6元,全口径从业人员的6338元。以6338元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的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以及存在同一年度有不同的缴费基数,或者同一年度适用不同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情形,均应分段计算后再加权平均。
(5)对实际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的确定: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二)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x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公式: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本人的实际缴费是356个月,实际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等等的数据均应当以356个月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得出,而不应以核定表中认定的339个月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得到。
(6)对平均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额、基本养老金的数值的确定:这些数值,是以正确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的数据和适用正确的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为基础计算得出的,请求重新计算核定。
(7)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确定实际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指数的基础数据,为核验缴费指数,我希望被申请人提供下列数据:1)用来确定本人实际缴费指数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明确各个时段缴费数据: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对应关系);2)用来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1992年贵州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算退休待遇。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办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番禺区辖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经办业务,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我办对《基本养老核定表》作出解释说明。
(一)申请人的养老待遇主要是依据粤府〔2006〕96号文有关规定。养老待遇核发过程均由省社保信息系统读取其历年积累的缴费信息后自动计算,所有关键数据项、计算说明及结果,都已经在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载明。
(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办对申请人的养老待遇核发过程和关键数据项进行了认真校验和复核。
1、经查阅省社保信息系统,骆某某,身份证号:52***119**0***0**1,出生于19**年*月,从20**年*月起享受养老待遇,累计缴费488个月(其中4个月是从湖南省长沙市转入,230个月是贵州省都匀市转入,132个月是视同缴费)。形成离退休时的视同缴费账户是46571.09元,个人账户储存额是72523.23元。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规定,申请人退休时年龄为60周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是139。
2、对于关键数据项“视同缴费月数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
数(A)”。经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1981年8月至1992年7月的工作年限符合规定审核为视同缴费年限,合共132个月。另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申请人从贵州省都匀市转入的1992年8月至1993年12月共17个月的实际缴费年限按此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即按视同缴费年限来核定待遇,因此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上,视同缴费年限与1992年8月至1993年12月共17个月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在一起呈现出来,合共149个月。
3、对于关键数据项“视同缴费指数(D)”。根据粤府函〔2021〕294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
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
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
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申请人1993年12月
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从贵州省都匀市转入,且根
据上述粤府〔2006〕96号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均按视同缴费年限来核定待遇,1993年贵州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7元,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4月,因此申请人的“视同缴费指数”核定为0.534。
4、对于关键数据项“实际缴费指数和(E)”,我办制作了
申请人的实际缴费指数明细以供校对。
(1)关于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办法,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第二条中关于缴费指数的规定,“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实际缴费指数和为参保人每月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
(2)关于实际缴费指数中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取值,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及《关于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1号)规定,我省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计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并依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因此2019年度中,2020年1月至6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18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8元,2020年7月及之后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上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关于地方养老金的计算。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第五条规定:“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因此参保人2006年6月底前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才可以计算地方养老金,申请人从贵州省都匀市转入的2006年6月底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发该待遇。2006年6月30日前申请人在广州市参保缴费累计7个月,核定的地方养老金为2.52元,该项待遇项目核定无误。
(四)关于“特殊群体”。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工作经历,申请人并不属于“特殊群体”。
第三,根据相关规定,我办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进行处理,程序合法。2022年7月14日番禺区石壁街政务中心受理了申请人的养老待遇申领业务,7月28日,我办向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综上,我办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在番禺区石壁街政务中心受理了申请人的养老待遇申领业务。经查阅省社保信息系统,骆某某,身份证号:52***11***0***0**1,出生于19**年*月,从20**年*月起享受养老待遇,累计缴费488个月(其中4个月是从湖南省长沙市转入,230个月是贵州省都匀市转入,132个月是视同缴费)。形成离退休时的视同缴费账户是46571.09元,个人账户储存额是72523.23元。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规定,申请人退休时年龄为60周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是139。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2〕481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番禺区辖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经办业务,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人的养老待遇主要是依据粤府〔2006〕96号文和粤府函〔2021〕294号文有关规定核定。经对申请人的养老待遇核发过程和关键数据项进行复核。第一,对于关键数据项“视同缴费月数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A)”。申请人1981年8月至1992年7月的工作年限符合规定审核为视同缴费年限,合共132个月。另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申请人从贵州省都匀市转入的1992年8月至1993年12月共17个月的实际缴费年限按此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即按视同缴费年限来核定待遇,因此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上,视同缴费年限与1992年8月至1993年12月共17个月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在一起计算,合共149个月。
第二,对于关键数据项“视同缴费指数(D)”。根据粤府函〔2021〕294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申请人1993年12月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从贵州省都匀市转入,且根据上述粤府〔2006〕96号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均按视同缴费年限来核定待遇,1993年贵州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7元,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4月,因此申请人的“视同缴费指数”核定为0.534。
第三,对于关键数据项“实际缴费指数和(E)”,根据粤府〔2006〕96号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申请人的实际缴费指数和为179.3266。关于实际缴费指数中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取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及《关于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1号)规定,我省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计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并依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因此2019年度中,2020年1月至6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18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8元,2020年7月及之后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上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据此,申请人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P)×a+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Q))÷2×累计缴费年限(年、C÷12)×1%=(8332×0.5305÷0.6+4420.126)÷2×(488÷12)×1%=2396.75元。申请人的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P)×(视同缴费指数(D)×视同缴费月数及93年底前实际缴费月数(A)+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和(N))÷12×1.2%=8332×(0.534×149+23.6601)÷12×1.2%=860.8元。
第四,关于地方养老金的计算。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第五条规定:“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因此参保人2006年6月底前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才可以计算地方养老金,申请人从贵州省都匀市转入的2006年6月底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发该待遇。2006年6月30日前申请人在广州市参保缴费累计7个月,核定的地方养老金为2.52元,该项待遇项目核定无误。
第五,关于“特殊群体”的问题。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工作经历,申请人并不属于“特殊群体”。
第六,申请人于2022年3月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根据粤人社发〔2021〕31号的规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2022年数据核算所得。而申请人在申办退休待遇手续时,本省2022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仍未公布,所以申请人暂按2021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即8332元)计发基本养老金。现上级主管部门已公布新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1月为申请人重新核定待遇并成功补发待遇差额,待遇从3725.11元/月变更为3853.83元/月,并于11月为申请人补发差额部分1029.76元。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编号:220725192728****《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