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02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桥南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的南街函〔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2020〕第**号的答复内容,被申请人不宜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而不公开我申请公开的事项。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合法。2022年9月5日,申请人向我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我街于9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其寄送,其于9月23日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据此,我街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第二,《答复书》的内容合法。申请人向我街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2019年番禺区委第四轮村级巡察组,在我们**村巡察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工作报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四条第三项“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的规定,村级巡察工作为中国共产党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开展的党内监督工作。2019年番禺区委第四轮村级巡察的巡察主体为中国共产党番禺区委员会,被巡察对象为各村(社区)党组织。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9年番禺区委第四轮村级巡察组巡察**村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工作报表”为巡察工作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工作资料,应属党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我街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作出指引,内容合法。
第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2020〕第**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仅仅是建议申请人自行向我街咨询了解或提出申请,申请人称依据该答复,认为我街必须向其公开案涉信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街在答复书中仅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信息为党务信息,并指引申请人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并未以“所申请公开信息为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为理由答复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的依据表述与事实不符。
综上,我街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9年番禺区委第四轮村级巡察组,在我们**村巡察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工作报表”。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2019年番禺区委第四轮村级巡察组,在我们**村巡察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工作报表’信息是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上述答复书,并于9月23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2020〕第**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载明:“经查,您所申请公开的桥南街道办事处的维稳人员名单信息,属于桥南街道办事处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有关情况建议你自行向桥南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或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20-3461****,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珠路10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9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将上述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2019年番禺区委第四轮村级巡察组,在我们**村巡察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工作报表”,该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主张被申请人应依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2020〕第**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对其公开其所申请信息的主张,经查,〔2020〕第**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内容与本案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不同的信息,且上述答复仅建议申请人自行向被申请人咨询了解或提出申请,而并非确认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桥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南街函〔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