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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51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30 14:48: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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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12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及告知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广州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我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9月15日被签收,但我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我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广告违法行为人区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本案中被举报人不管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广告发布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广告违法行为负有监管的职责。

  第三,我在举报材料预留了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已明确说明仅同意电子邮箱和书面邮寄的送达方式,但我至今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处理、告知职责,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法,并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办理申请人举报的经过及事实依据。

  (一)2022年9月1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来信,反映被举报人涉嫌广告违法,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使用的手机号码1820633****于5月18日收到被举报人发送来的商业广告短信息(以下简称涉案短信),其存在未经申请人允许发送广告、未明示短信内容提供者的名称的行为、未履行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生活安宁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我局追究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我局于9月21日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线索的分线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线索,我局分别于2022年9月21日、22日、26日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查看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并通过被举报人用于发送短信息(包括投放广告用途)的综合管理平台搜索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未发现被举报人在2022年1月1日至9月26日期间有向该手机号发送过涉案短信的记录(申请人提供照片证据显示未经其允许向其发送的涉案短信时间为2022年7月,但其在举报信中称为2022年5月18日,提供照片证据显示时间与所述收到信息时间存在矛盾)。

  为进一步核实被举报人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向我发送广告、未明示短信内容提供者的名称的行为、未履行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涉案短信查看了《某某苍穹》游戏版号,了解到该游戏运营单位为徐州某某通信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提供相关合同资料证明该公司授权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该游戏并拥有转授权或分授权的权力。广州市某某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合同并为其提供短信云服务和全网短信通道服务,而短信息端口服务提供商是被举报人,被举报人与广州市某某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为其实现对某某公司的短信云服务和全网短信通道服务,即证明被举报人拥有为广告主发送该款游戏相关广告的授权,其提供相关资料也证明其具备相关资质。

  我局执法人员就申请人提供的《某某苍穹》广告信息内容,检查了被举报人发送涉案短信的相关记录,显示共发送13256条,由于《某某苍穹》为某某游戏平台的其中一款游戏,因此发送对象也均为该平台的注册用户,而该平台注册用户均签署了对应的用户隐私条款,当中明确“1.1某某游戏(以下或称‘我们’)是某某公司(注册地址:洪山区**湖*路**号武汉某某天地三、四期*号办公楼**层1-*号)旗下的游戏发行/运营平台。”“15.4用户同意,某某游戏有权不定期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向本平台注册用户发送游戏活动、关怀预警等告知信息;用户有权以退订方式拒绝接受相应推送。”“17.1用户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登陆某某游戏或官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经查询某某平台官方网站也确有公布电话、微信微博等联系方式,且涉案短信内容中也明确显示相关广告为《某某苍穹》游戏相关内容和退订方式,证明被举报人发送涉案短信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且被举报人亦非涉案短信的广告主,我局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

  2022年9月26日,我局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市场监管数字化治理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内容如下:“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9月26日被申请人2名执法人员依法就登记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二路**号1**1房的广州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核查,1、该公司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营业执照。2、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20220101至今存在向投诉举报人1820633****手机号发送过广告信息的记录(投诉举报人提供未经其本人同意向其发送的广告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而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举报人所诉信息广告主为徐州某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广告发布者。综上,因检查暂未发现广州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投诉举报人发送过广告信息,亦非所诉广告信息的广告主,我局对该公司不予立案。”

  第二,我局处理举报的程序合法,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的该线索,分别于9月21日、22日、26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9月26日,我局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市场监管数字化治理平台回复及短信告知申请人相关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过系统可显示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状态,通过我局向申请人发送的短信截图可知我局向申请人回复了该线索核查处理情况信息。另外,我局于9月26日回复了该线索核查处理情况,申请人于9月2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并非在线索处理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才发起复议申请。此外,通过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可知其知悉我局回复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三,我局已依法履行职责。

  我局在收到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地址、经营主体进行执法检查及核实。

  第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我局已于2022年9月26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市场监管数字化治理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申请人的手机号码182063****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被举报人发来的涉案短信,被举报人涉嫌存在未经申请人允许向其发送广告、未明示短信内容提供者的名称、未履行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番市监举复〔2022〕380***号《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将其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待处理完结后再回复。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于9月21日、22日、26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9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市场监管数字化治理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9月26日被申请人2名执法人员依法就登记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二路**号1**1房的广州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核查,1、该公司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营业执照。2、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20220101至今存在向投诉举报人1820633****手机号发送过广告信息的记录(投诉举报人提供未经其本人同意向其发送的广告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而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举报人所诉信息广告主为徐州润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广告发布者。综上,因检查暂未发现广州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投诉举报人发送过广告信息,亦非所诉广告信息的广告主,我局对该公司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9月21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将其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于9月26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短信方式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有关案件调查情况、不予立案等内容,被申请人的做法已履行相应职责,本府予以支持。另外,被申请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向申请人发送过广告信息,且被举报人亦非涉案信息的发布主体,被申请人遂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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