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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51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12 14:50: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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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18号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情况说明》,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称:

  第一,就我所购家具的材质与标注不符的举报,被申请人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后,向广州某某经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经典公司)作出了一份《情况说明》,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我送达,我是通过某某经典公司的微信才获得该文书的。《情况说明》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第二,因广东某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有关六斗柜(以下简称涉案家具)材质的检测结果与我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江门市某某红木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被申请人对于该两份鉴定结论的处理与认定明显不合法。

  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暗示江门市某某红木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检验报告造假,其否定该报告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缺乏依据。

  第四,广东某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家具的取样位置不科学,其只对抽屉的两边侧板进行取样,取样点不能代替整件家具,且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不能确定源自上述样本。

  第五,被申请人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的个人身份证信息通过《情况说明》透露给某某经典公司。

  第六,被申请人在《情况说明》谎称我对检测结果无提出异议,其明显在包庇某某经典公司。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的复议事项并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我局作出的《情况说明》是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对某某经典公司作出的过程性描述,是客观事实的陈述,并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我局作出的《情况说明》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描述。

  我局对申请人举报某某经典公司涉嫌违法线索重新进行核查,并于2022年5月27日依法对某某经典公司立案。根据案件调查查明的事实情况,我局依法对某某经典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于8月15日作出复函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某某经典公司就涉案家具前后两次检测情况向我局申请作出书面说明。我局作出的《情况说明》是对两次检测情况的过程性、客观性描述。另外,我局通过微信将广东某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出的检测报告电子送达给申请人,截至2022年8月16日,申请人并未就该检测结果提出异议。

  我局作出的《情况说明》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既未创设申请人的义务,也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

  第三,我局作出的《情况说明》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17日多次提交材料反映某某经典公司涉嫌违法的问题,反映事项涉及举报及投诉事项,某某经典公司在投诉事项协商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有所了解,且申请人自2012年12月起至 2018年12月期间一直有购买某某经典公司生产的家具,在2021年12月2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举报后,与某某经典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我局作出的《情况说明》未向社会公开,并未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

  综上,《情况说明》是对案件相关情况的过程性描述,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亦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向某某经典公司作出《情况说明》,内容如下:“近日,范某(身份证号5***0219**1**32**8)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楼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石楼所)举报某某经典公司生产销售的六斗柜用材以次充好,并提供江门市某某红木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显示用材为微凹黄檀)佐证。2022年5月30日,石楼所组织广东某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某某经典公司三方到范某家中对涉事六斗柜进行取样,现场发现六斗柜完整,未有明显缺口,与新会检测报告中记载的‘取样’不符。经取样检测,结果显示用材为中美洲黄檀,与某某经典公司作出的《产品合格证》标识相符。范某对检测结果无提出异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穗番市监石楼举复〔2022〕**号《关于范某举报广州某某经典家具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处理情况复函》,对申请人举报某某经典公司涉嫌违法线索进行答复。后申请人不服该复函于9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1月11日作出番禺府行复〔202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复函。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说明》,仅系其就涉案家具的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进行客观描述,有关“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内容亦系被申请人经核实申请人未就广东某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出检测报告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况概述,因此,《情况说明》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但是,被申请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存在瑕疵,现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此外,有关申请人主张涉案家具存在质量问题等举报事项的处理,本府已另案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不再对此予以回应。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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