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2〕53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10 14:52:26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36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的穗番市监南村复〔2021〕1**号《关于何某某反映广州番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2年9月14日通过广州市信访局网上信访方式举报广州番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发建设的某江某光盛境项目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我对该《答复》中被举报人已实际整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回复内容不服。

  第一,《答复》作出时间为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已经自行整改、删除有关的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我在2022年10月18日通过被举报人微信公众号“某江在某博”上发现仍然使用“世界级地标商圈、实际使用率高达91%”的内容。尤其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发布时间2022年3月12日、3月16日、3月18日、3月24日、4月6日、4月15日)中“实际使用率高达91%、实际使用率达91%”出现6次,“容积率仅约1.7”出现4次,被举报人根本没有作出整改的意向。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整改后,并未认真落实、核实被举报人是否有按要求进行删除、整改等行为,存在严重的失责行为,变相放纵被举报人继续相关虚假宣传。

  第三,我是基于有关宣传105㎡实际使用率91%方的内容决定全款购房,合计支付500多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知悉此情况,但答复内容称没有危害后果与事实不符。我认购的房屋实际使用率为79%,宣传是91%,我的实际损失金额高达60万元左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2022年9月1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开发建设的某江某光盛境项目涉嫌虚假宣传并要求查处,我局依法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

  2022年9月21日,我局到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某某洞某某路某侧某绣某江花园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确认了举报线索反映的纸质宣传单张2页及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4页,并表示配合调查,尽快就举报内容作核实及提交涉及的内容、用语的出处依据。现场没有发现举报线索所反映的纸质宣传单张在用。9月27日,我局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进一步核实举报宣传事项,并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被举报人予以告诫,要求被举报人立即整改其宣称的“世界级地标商圈”、“实际使用率高达91%”等内容,并完善经营管理守法经营。9月30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对相关宣传内容的出处及依据来源进行说明。10月8日,被举报人出具整改说明,对相关“世界级”、“使用率”宣传内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10月9日,我局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并作出《回复》。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的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要求。

  第二,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信访线索后,依法开展调查。经核查,被举报人相关广告页面已作整改,被举报人对举报线索反映的广告内容予以确认并提供了涉诉宣传相关用语的出处及依据;针对“世界级地标商圈”、“实际使用率高达91%”等宣传内容,被举报人因无法提供相关用语出处依据或表述不清容易造成误解,已自行整改、删除有关的宣传内容。另外,我局对被举报人微信公众号进行核查,经复查,该微信公众号上涉及有关推文已删除。根据调查情况,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但由于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另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被举报人予以告诫,要求被举报人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守法经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亦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我局所承担的举报核查、处理结果告知等义务均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14日,申请人向广州市信访局提出信访,反映被举报人开发建设的某江某光盛境项目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番禺区信访局收到广州市信访局的转办事项后,于9月1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将该信访事项转交至被申请人进行核查处理。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番市监受告〔2022〕5**号《受理告知书》,并于9月16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9月21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某某洞某某路某侧某绣某江花园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其确认举报线索反映的纸质宣传单张2页及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4页的情况属实,但现场未发现举报线索所反映的纸质宣传单张在用。9月27日,被申请人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被举报人予以告诫,要求被举报人立即整改其宣称的“世界级地标商圈”、“实际使用率高达91%”等内容,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守法经营。9月30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书》,对相关宣传内容的出处及依据来源进行说明。其中关于使用率问题的其解释为:“被举报人在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原文为“实际使用率高达91%”,被举报人的计算依据是根据翰某府报建图纸的套内面积5326平米+总赠送(中空、阳台、飘窗)782平米=总使用面积6108平米,总产权建筑面积6729平米,故翰某府总体实际使用率为6108/6729=91%。表述本意是介绍整个项目的使用率,误引用至介绍相关洋房的内容中。”10月8日,被举报人出具《整改说明》,反映已将其微信公众号中涉及类似“世界级”、“使用率”等内容进行删除,无法单张删除的已采用推文整篇删除的方式进行整改。10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并作出《答复》,于10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方式将《答复》寄送给申请人。

  另经核查,被举报人微信公众号“某江在某博”上涉及“世界级地标商圈”、“实际使用率高达91%”等内容的有关推文已删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本府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延长本案的审查期限30日。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并于同日受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于9月21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于10月9日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并作出《答复》,于10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方式回复申请人处理情况,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结合被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书》《整改说明》及其附件等材料、核查被举报人微信公众号情况,确认被举报人使用“世界级地标商圈”、“实际使用率高达91%”等内容无法提供相关用语出处依据或表述不清容易造成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就广告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予以核实,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反映相关广告违法内容在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后仍未删除。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番市监南村复〔2021〕1**号《关于何某某反映广州番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问题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