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2〕579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10 15:06:57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79号

  申请人:阮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报称被侵害个人信息的事项不予调查处理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报称被侵害个人信息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并向申请人书面道歉和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

  我于2022年8月8日因被人侵害个人信息而向被申请人报案,并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和说明,配合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材料和制作了调查笔录,但被申请人却对我的报警事项不予调查。第一,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其应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我的报警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在本案中,我在2022年8月8日报警后,被申请人于9月8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于10月15日才送达给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且其作出的《不予调查告知书》未说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未告知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调查不及时、不客观且不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我控告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嫌疑人住所地属于被申请人辖区,我控告的不是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调整范畴。被申请人应移交给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审查处理。但被申请人却未进行调查或调查不全面,把我报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错误认定为侵犯隐私,使得本该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审查是否进行刑事立案的职权由其自身行使,属于典型的超越和滥用职权。虽然我的报警事项涉及公职部门和人员,被申请人却声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其行为明显不当和违法。被申请人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全面调查,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仅询问了其中一名嫌疑人,未询问其他嫌疑人,也未调取《调查报告》等关键证据。

  第三,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我受到损失,理应向我道歉并作出赔偿。

  综上,被申请人对我报称被他人侵害个人信息事项不予调查处理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并向我书面道歉和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8月8日,申请人向我所报称:其与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民事诉讼期间,某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及庭审发表的观点,存在侵犯其公民个人信息、散布其隐私、诽谤其名誉的行为。我所接报后经过调查查明,申请人报称的事项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散布他人隐私、诽谤,并且申请人与某某公司在民事诉讼过程衍生的纠纷,仍属于民事诉讼相关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属于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职权范围。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第二,我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8月8日,我所接到申请人的报警,经过对申请人询问调查,后于8月13日受理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经走访及调取相关证据,暂未发现存在犯罪事实。9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穗公番(钟)不立字〔2022〕3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于次日将上述通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知悉上述结果后仍一直要求我所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鉴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报警,我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5日作出《不予调查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
第三,我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存在笔误,已予以纠正。10月15日,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项向我所报警,经解释后,申请人仍要求我所出具《不予调查告知书》,我所当日出具三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因文书制作笔误,三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落款日期误写为“二○二二年九月八日”。我所发现文书笔误的情况后,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11月21日分别作出三份《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通知书》(穗公番(钟)撤通字〔2022〕*-*号),撤销存在笔误的三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重新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11月22日送达给申请人。故我所文书制作笔误已及时纠正,且没有因此减损申请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综上,我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8日20时10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称:“2022年7月1日,法院给其送达一份被告某某公司的答辩状和证据,其观看内容后发现里面的资料侵犯了其个人信息,其认为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没有经其的允许获取他人信息,其认为诉讼律师涂某某多次发表诽谤其的言论和名誉,于是到所求助。”9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穗公番(钟)不立字〔2022〕3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申请人控告的侵犯其个人信息、诽谤等事项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将上述通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10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落款为“二○二二年九月八日”的《不予调查告知书》,载明:“你于2022年8月8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报称的侵犯隐私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上述《不予调查告知书》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番(钟)撤通字〔2022〕*号《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通知书》,撤销了存在笔误的《不予调查告知书》,并重新作出落款日期为“二○二二年十月十五日”的《不予调查告知书》,载明:“你于2022年8月8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报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散布他人隐私、诽谤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该《不予调查告知书》于11月22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认为案外人涂某某、某某公司恶意诽谤,侵犯其名誉权,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粤011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和7月10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诉求,要求其解释《关于阮勇信访事项的调查情况报告》的相关情况,对《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中的“住宅项目”的定义进行解释,要求其查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当行为。7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答复载明:“一、我办没有获取你信访信息外的任何信息,也没有提供任何与你个人信息有关的资料给某某物业公司。二、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我办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你和某某公司的纠纷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你2021年3月来访提出的,希望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申请对《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部分条文进行解释的请求,我办受理并开展了深入调研。为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我办于5月和6月先后召开两次专题会议,邀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参加,会议主题是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撰写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材料提供事实依据。三、经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到,《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中‘住宅项目’的性质应由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决定,具体在不动产权证上有明确标注。”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报称被他人侵害个人信息的事项不予调查处理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提出以下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单位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单位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确认被申请单位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单位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确认被申请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被申请单位行政行为,变更为对案涉的被控告人(单位)处十日以下拘留或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5、被申请单位向申请人书面道歉并赔偿申请人时间、精力、财力、精神损失等费用100万元整。”本府于2022年11月10日向申请人发出番禺府行复〔2022〕5**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本府将对其前四项请求一并审查并作出处理,并要求其提供证据证实其要求赔偿的主张。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在本案中,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申请人报称的事项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散布他人隐私、诽谤,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该纠纷属于申请人与某某公司在民事诉讼过程衍生的纠纷,应由民事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遂根据上述规定对其报称事项不予调查处理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

  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9月8日作出了《不予调查告知书》,10月15日才送达给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由于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存在笔误,在复议过程中撤销了上述《不予调处理告知书》,并重新作出了落款日期为“二○二二年十月十五日”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其结果同样为对申请人报称事项不予调查处理。鉴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诉求是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报称事项依法履职,前后两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对其报称事项的处理结果一致,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无实际影响。对申请人提出其报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犯罪行为,非治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超越职权的问题,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已针对其报称事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送达给了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并非被申请人作出,其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故对该主张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报称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现本府予以指出,被申请人应在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对于申请人提出要求书面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主张,由于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府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