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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56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07 15:10: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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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62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反映事项(编号:082209061352167****)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撤销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的2020年度“守信企业”奖牌。

  申请人称:

  我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某某物业公司长期擅自占用某某翠某华庭二期消防通道(具体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村振兴北路8号之19,以下简称涉案地址),后其被番禺区消防大队处以行政处罚。2022年8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地址上的商铺进行了强制拆除。据此,我认为某某物业公司获得被申请人颁发的“守信企业”错误,其不应获得上述荣誉称号。9月23日,我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称2022年的行政处罚与2020年的评奖不存在矛盾,我认为这是错误的。

  涉案地址在2020年之前就已经注册了三家企业,由此可以看出,某某物业公司在2020年之前就已经占用消防通道,利用违建的商铺进行牟利。其违法占用消防通道,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在2020年前就已存在。被申请人不仅未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反而使其成为行业模范,授予其“守信企业”荣誉称号,显然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对某某物业公司授予的2020年“守信企业”荣誉称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四)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番禺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星级小区评定、守信企业评选及差异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番住建发〔2021〕*7号)三“职责分工”(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区内星级小区评定的初评以及守信企业评选工作”的规定,我局作为番禺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二,我局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2022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投诉反映某某物业公司被评为合同守信用企业,但其多次反映该物管的问题,例如合并管理小区,霸占消防通道改建为商铺等问题,并且已经有被处以行政处罚,但我局还是给该企业颁奖,因此不满。我局接到投诉后随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查,2021年3月24日,番禺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番禺区星级小区评定、守信企业评选及差异化管理工作方案》。依据上述方案,我局联合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番禺区物业管理协会等部门开展了广州市番禺区2020年度星级小区评选活动。2021年11月29日,我局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及番禺区物业管理协会通报了2020年度星级小区和守信企业评选结果。其中申请人所在小区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的物业管理公司某某物业公司被评为2020年度番禺区物业服务守信企业。

  申请人在投诉中所称某某物业公司霸占消防通道改建为商铺并已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问题,实际上是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5月5日对某某物业公司作出的穗番(消)行罚决字〔202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查明某某物业公司管理的翠某华庭二期小区位于涉案地址的“非常小鱼”商铺所在位置违规加建,占用了其所在建筑翠某楼的消防通道,因此对某某物业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申请人反映的行政处罚发生的时间为2022年,而某某物业公司被评为番禺区物业服务守信企业的时间为2020年,申请人以2022年的行政处罚要求我局撤销2020年的奖项,并无依据。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广州市某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某某某化妆品店以及广州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注册地址均为涉案地址的问题,我局认为仅以注册地址无法证明某某物业公司在2020年已经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

  第三,我局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定程序。

  2022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物管公司服务管理的问题。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因此,我局依法处理并在限期内回复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我局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回复》。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投诉称:“某某物业公司被评为合同守信用企业,但其多次反映该物管公司的问题,例如合并管理小区,霸占消防通道改建为商铺等问题,并且已经有被处以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还是给该企业颁奖,因此不满”。被申请人于9月23日作出《回复》,载明:“关于某某翠某华庭二期小区在管的某某物业公司被评为‘守信企业’的问题,根据番禺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番禺区星级小区评定、守信企业评选及差异化管理工作方案》,我局会同属地镇街、居委会(业委会)、区物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守信企业评选工作,综合小区绿化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将某某物业公司评为2020年度番区物业服务守信企业。经查,您反映番禺区消防大队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22年,而该公司被评选为番区物业服务守信企业的时间为2020年,两者并不存在冲突,因此对您要求撤销该公司的物业服务守信企业奖项的诉求,我局不予采纳”,《回复》于同日通过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热线实行事项限时办结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事项:(一)咨询类事项,自收到事项之日起2日内办结;(二)投诉举报、求助、建议类事项,自收到事项之日起20日内办结;(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短于上述期限的,从其规定。(四)突发类事项,自收到事项后2小时内处理,并在2日内办结;事项办理用时从事项最后一次转派至承办单位的第2日0时起至事项办结审核通过之日止。办理用时超出办理期限的,为逾期办结,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办结的情形除外。”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某某物业公司的违法问题,认为不应将其评为守信企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并经调查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回复》,认为其进行的是2020年度的评选,而行政处罚发生在2022年度,两者不存在冲突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编号:082209061352167****)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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