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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54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08 15:12:5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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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47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2年9月25日在广州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网站上,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翠某华庭二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2年10月15日,我收到《告知书》,同意向我公开“某某翠某华庭二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公开的附件内容却是“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资料(翠某华庭二期停车场备案资料信息)”,其同意公开内容与我申请公开的内容不符。

  某某翠某华庭二期于2002年12月28日竣工,2003年交付使用。某某物业公司未获得全体产权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停车场资源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第八条规定:“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二)场地使用权证明(附列明停车场面积的四至图),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我想通过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某某物业公司收费的合法性。被申请人明知道我申请的是《停车场备案》,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其是两份不同的资料,被申请人既回复同意公开,却又不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内容的实质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申请公开“某某翠某华庭二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2年10月14日,我局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要求作出《告知书》。《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取消停车场行政许可,2018年10月1日,《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正式实施,明确经营性停车场向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料,办理备案手续。我局已咨询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广州市停车场现有的相关法规政策,并把某某翠某华庭二期停车场备案资料邮寄给申请人。故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作出《告知书》的程序、内容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某翠某华庭二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载明:“经审核,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某翠某华庭二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可向您公开(详见附件)。附件: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资料(翠某华庭二期停车场备案资料信息)”。10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

  另查明,2021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备案号:番禺00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具有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14日作出《告知书》,并于10月1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商事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翠某华庭二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应当针对“某某翠某华庭二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是否存在,以及该信息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却以目前广东省已经取消停车场行政许可为理由,向申请人公开“某某翠某华庭二期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资料信息”,其作出的《告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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