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42号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桥街依申请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不满《答复书》附件中关于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成员名单并不是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体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作出《答复书》的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某某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资料”的信息(申请编号:2004720221010****),我街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及名单告知全体业主”的规定作出涉案答复,告知申请人相关资料已在某某区公告栏主动公开,并该资料作为涉案答复的附件送达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故我街作出涉案答复书内容合法。
第二,我街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合法。2022年10月10日,我街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2004720221010****。2022年10月11日,我街受理该申请。2022年10月20日,我街作出上述《答复书》,并在同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答复书送达至申请人指定的收件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我街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街作出《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某某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资料”。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载明:“您申请公开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某某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资料信息,已经在某某区公告栏主动公开,您径可查看附件(详见附件:关于某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具有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由下列人员组成:(一)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一人;(二)居民委员会代表一人;
(三)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一人;(四)物业服务人代表一人;(五)业主代表,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物业类型、业主户数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单位代表人选由各自单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物业服务人未派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第五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间业主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更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并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告知全体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某某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资料”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某某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桥街道办事处代表一人、侨联居民委员会代表一人、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一人和业主代表五人组成,且业主代表人由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其已将《关于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在某某区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将该信息作为附件送达给申请人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桥街依申请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