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3〕147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3〕4*号《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3年3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载明“你申请公开物业维修基金预交存资料的信息,经审核检索2012年至今的档案资料,该信息不存在。”美*翠*华**期于2002年12月28日验收竣工完毕。按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商品房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在2012年后有支出,却不存在物业维修基金预交存信息和常理不符,也与行政法规相悖。
根据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均对维修基金的交存作出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向我公开涉案的政府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十条第一款以及《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作为番禺区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美*翠*华**期物业维修基金收支备案资料。我局接到申请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
(一)关于物业维修基金预交存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经我局在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检索。经检索,没有美*翠*华**期物业维修基金预交存的政府信息。因此,我局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物业维修基金预交存资料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番办发〔2015〕3号)以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番府办〔2016〕14号),本辖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职责自2016年起从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划转至我局。机构改革后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将有关业务档案资料移交至我局保存。因部分物业类档案遗失,我局仅接收了2012年至2015年的物业维修资金预交存档案资料。因此,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物业维修基金预交存资料的信息,我局仅能从2012年至今的档案中
进行检索。
(二)关于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经检索,查有“翠拥华庭二期监控设备更新及安装工程和翠晓楼7楼外墙脱落维修工程”的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资料(共156页)。因申请人仅申请公开1-30页,因此,我局依申请对上述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根据《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穗建规字〔2016〕4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专户管理银行应
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中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以及《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2〕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
单”的规定,专户管理银行无需将维修资金对账单发送我局存档备案,因此,申请人公开的物业维修基金交存或使用资料中均没有专户管理银行的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作出答复,于2023年3月9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美*翠*华**期物业维修基金收支备案资料(1-30页)。3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1.你申请公开物业维修基金预交存资料的信息,经审核检索2012年至今的档案资料,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2.你申请公开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资料(第1-30页)的信息,经检索,查有“翠*华**期监控设备更新及安装工程和翠*楼7梯外墙脱落维修工程”的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资料(共156页),我局同意公开。后被申请人将美*翠*华**期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资料(第1-30页)作为附件公开给申请人。3月9日,被申请人将《答复》及附件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番办发〔2015〕3号)以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番府办〔2016〕14号),本辖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职责自2016年起从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划转至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3月7日作出《答复》,并于3月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美*翠*华**期物业维修基金收支备案资料(1-30页)”,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该信息包含美*翠*华**期物业维修基金预交存和使用资料信息。对于“美*翠*华**期物业维修基金预交存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发现没有该信息,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美*翠*华**期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资料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有“翠*华**期监控设备更新及安装工程和翠*楼7梯外墙脱落维修工程”的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资料(共156页),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公开该政府信息(1-30页),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3〕4*号《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