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3〕216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07 11:37:10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3〕21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工单编号:032304101033487****)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其称“具结书只证明临时场所的实际建设方使用,不具有法定的认定权属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效力”,此内容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编号为082109231453445****的工单中所称“经咨询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结书属于房屋合法来源资料”的内容相矛盾。上述回复载明:“《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租赁双当事人身份证明;(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资料。”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居委会)为广州市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公司)向违建商铺出具具结书,以此证明其房屋为合法来源,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违建商铺如何办理临时商铺备案、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涉案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的方式反映亚*大道4**号占用小区绿化带的*哥米粉店是居委开的具结书才能“合法”经营等事项,我街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涉案回复,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答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我街作出的涉案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二,我街作出涉案回复的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反映关于小区绿化和商铺开具结书的相关问题,我街于4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以短信方式送达申请人。4月24日,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各级承办单位是事项办理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办理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热线实行事项限时办结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事项:投诉举报、求助、建议类事项,自收到事项之日起20日内办结”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重办事项的办理期限为5日,重办次数为1次,不得退回、延期,承办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首次已经办理的事项,重办后有新的结果,应将办理结果回复诉求人,提交办理情况申请办结;重办后没有新的办理结果,影响诉求人说明情况,并提交情况申请办结”的规定,我街已按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工单按时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第三,涉案回复的内容合法。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向我街投诉番禺区大龙街振*北路***号茶*斯、*里两间商铺违规改变使用用途的问题,其中就两间商铺是否具备合法备案手续的问题,我街回复商铺曾在我街来穗中心办理过租赁备案登记,在接到投诉并再次核实后已撤销两间商铺的备案登记。后在重办意见中,我街回复:“经咨询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结书是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后我街涉案回复中表述:“具结书只证明临时场所的实际使用方建设,不具有法定的认定权属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效力。”经查阅记录,我局在回复申请人2021年9月23日的热线工单时曾就“房屋合法来源资料”通过微信咨询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回复,根据原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附件二中所规定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1)属直管房的,提供接管通知书或房地产公、代产情况表。(2)属商品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3)属征用回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拆迁征用补偿协议书和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4)属军队房的,提供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5)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提供宅基地证或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经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建议的证明。(6)属新建房的,提供:①用地来源资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票。②房屋报建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意见书、报建图。③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质量验收文件,其中并未包括具结书。但若申请房屋租赁备案人员无法提供上述任何一项资料,则可提供房屋所在地村居委签署的具结书,作为备案中所需的“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使用。我街遂就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问题作出上述答复。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后,我局工作人员再次致电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具结书问题,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回应,随着《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出台,具结书目前已不能作为“房屋合法来源资料”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经查阅我街来穗中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资料,“*哥米粉店”的具结书系2020年7月16日开具,根据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引,具结书在当时仍可以作为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所需的“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使用。但随着相关法规和政策调整后,时至今日,具结书已不能作为“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且具结书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因此,申请人在涉案回复中的表述并无不妥。

综上,涉案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我街作出涉案回复的主体、程序、内容均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20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小区绿化和居委会为违建商铺开结具结书的相关问题,被申请人于4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载明:“关于市民反映的情况社区已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对绿化维护管养。社区向物业公司了解,物业管理费用是依照法规制度流程实施。具结书只证明临时场所的实际建设方使用,不具有法定的认定权属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效力。感谢市民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上述回复以短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三条规定,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第434项明确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调查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小区绿化问题和占用小区绿化经营的“*哥米粉店”作出的回复内容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并未有区别于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此外,关于申请人提出“具结书”的问题,涉案回复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已作出了回应,涉案回复并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或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