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3〕323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算退休待遇。
申请人称:
我2016年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是1.201,现在变成了0.6051,我感觉很离谱。视同缴费账户金额(G)从10828.5元变化到35582.26,65个月的时间,年化率为25%,这是如何变化的?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市计算养老金年限(月)(J)为何是D?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算退休待遇。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办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我办作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申办养老保险待遇业务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
第二,申请人的参保情况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经查阅广东省社保信息系统,申请人:刘某,身份证号:362201196*****1429,出生于196*年*月,累计缴费267个月(其中149个月为视同缴费)。申请人于2016年10月开始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待遇主要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有关规定核定。依照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规定,申请人退休时年龄为50周岁2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90,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13.79元。
第三,关于“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依照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三)视同缴费指数计算……2. 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算公式: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至1999年12月,原工作单位是江西省宜春市第一中学,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所以申请人属于特殊群体。另,根据申请人档案材料,申请人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为522元,1998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53元,核算了申请人的视同缴费指数应为0.6120(522÷853=0.6120)。因2023年5月11日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的视同指数为0.6051有误,我办现撤销《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并重新计算养老金,将为申请人重新出具《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第四,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依照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和第5点:“4.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此列)。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5.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底前记账额×(1+10%)n+1994年1月~1998年6月底记账额×(1+4%)n+1998年7月~2006年6月记账额×[(1+a99)…(l+a06)]。n表示本人转入企业时间至2006年6月该区间的年限。a99…a06表示1999年~2006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申请人建账基数为522,根据上述公式,系统计算得出的截止到06年6月止的视同缴费账户有误,导致2023年5月11日出具《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上的视同缴费账户也有误。
第五,关于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市计算地方养老金年限(月)(J)为0的问题。
关于地方养老金的计算,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第五条规定:“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此年限是用于计算地方养老金。参保人2006年6月底前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才可以计算地方养老金,申请人2006年6月底前未曾在我省参保缴费,不计发该待遇,所以(J)显示年限为0。
第六,根据相关规定,我办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进行处理,程序合法。
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向我办申请重新作出养老金核定表。我办于2023年5月15日向申请人寄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落款时间2022年12月5日)。2023年5月11日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的视同指数为0.6051有误,我办现撤销《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并重新计算养老金,将为申请人重新出具《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综上,我办作出的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重新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于2023年5月15日番社保办函〔2023〕**号,同时作出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养老金变动明细表》,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发现其作出的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有误,遂作出《补正通知书》,对《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里的视同缴费指数(D)、视同缴费账户额(G)、a、平均指数F、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Q、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进行更正,并将更正后打印时间为2023年8月9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和《养老金变动明细表》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申办养老保险待遇业务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养老待遇主要依据粤府〔2006〕96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有关规定核定。虽然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补正通知书》对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的视同缴费指数(D)、视同缴费账户额(G)、a、平均指数(F)、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Q)、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进行更正,同时将更正后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打印时间修改为2023年8月9日。但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存在大面积数额计算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通过补正的方式补正大面积数额计算错误不当,应当在撤销原《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后重新作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打印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