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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4〕132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24 11:50: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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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32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错误,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12345平台反应“【****西城】**大道******【**大厦】**大道******中有1米间隙,此地址为12345工单回复**大厦一栋已建和**大厦二栋未建(****西城)中间,在**大道****。目前被****商铺占用,改变了规划。希望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回复原状。”被申请人于2月2日回复“关于市民反映的问题,我街执法队员到达市民反映位置进行巡查,市民反映‘【****西城】**大道******【**大厦】**大道******中有1米间隙,此地址为12345工单回复**大厦一栋已建和**大厦二栋未建(****西城)中间’为对回复上一工单0324010714592**********规划图存在涉嫌违建解释,因****小区于19**年落成,相关规划图纸较为老旧,原定出入口后期是否有改建为其他建筑物等均不明确,**大厦一栋已建和**大厦二栋未建为该规划图边缘位置,且我街执法队员已到规划部门对该位置进行规划查档,该规划图上并未显示有具体通道情况。”

  第一,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两栋大厦间规划存在间隙,现状没有间隙,涉嫌违建的情况予以回复。

  第二,被申请人在3024011913100******工单(以下简称涉案工单)“因****小区于19**年落成,相关规划图纸较为老旧,原出入口后期是否有改建为其他建筑物等均不明确”事实认定错误,与番城管(信)〔2023〕**号《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群众反映事项处理情况告知单》及番龙告知〔2023〕***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处理意见书》回复内容冲突,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被申请人在涉案工单“**大厦一栋已建和**大厦二栋未建为该规划图边缘位置,且我街执法队员已到规划部门对该位置进行规划查档,该规划图上未显示有具体通道情况”实施认定错误,该说法与穗规划资源公开〔2022〕***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答复书》附图信息矛盾。附图上载明**大厦(一栋已建)有通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错误,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方式反映位于**大厦一栋(已建)和**大厦二栋(未建)中间的**大道***号,目前被****商铺占用,改变了规划,要求依法查处,恢复原状。我街经调查作出《回复》,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答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点:“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是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请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二,我街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1月**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位于**大厦一栋(已建)和**大厦二栋(未建)中间的**大道***号,目前被****商铺占用,认为改变了规划,要求依法查处,恢复原状。我街于2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以短信方式送达申请人,2月21日作出重办回复。2月22日,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就涉案工单申请复议。根据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定负责部门,建立本单位热线工单办理机制,规范办理流程,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二)按照规定办理热线工单;(三)负责本单位知识点的管理和维护;(四)建立热线疑难工单研判和专项办理机制,加强热线事项研判,推进热线事项有效解决;(五)做好其他热线工作事项。”、第十四条规定:“工单实行分类限期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二)非咨询类工单,自收到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第二十九条规定:“诉求人首次评价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工单,可以发回承办单位再次办理。再次办理期限与办理期限相同,再次办理次数为1次,承办单位不得退回、延期……”等规定,我街已按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工单按时作出了《回复》,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第三,《回复》的内容合法。

  (一)《回复》不存在答复遗漏情况。

  申请人于2024年1月**日通过12345热线向我街反映违章建筑问题,反映位于**大厦一栋(已建)和**大厦二栋(未建)中间的**大道***号,目前被****商铺占用,认为改变了规划,要求依法查处,恢复原状。我街于2月2日回复:“因****小区于19**年落成,相关规划图纸较为老旧,原定出入口后期是否有改建为其他建筑物等均不明确,**大厦一栋已建和**大厦二栋未建为该规划图边缘位置,且我街执法队员已到规划部门对该位置进行规划查档,该规划图上并未显示有具体通道情况。”2月21日,我街再次作出重办回复,告知申请人“经我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核实,****二期小区地块于20**年取得《关于规划送审方案的批复》(穗规番规审字〔20**〕****号),于20**年取得《关于规划送审方案的批复》(穗规番规审字〔20**〕****号)同意该修改规划方案。项目地块内的建筑单体于20**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年通过规划验收,竣工现状已按批出规划实施,且无设有围墙。我街执法队亦到现场巡查,暂未发现新增违法建设。”据此,我街在上述回复中已对申请人反映的两栋大厦间位置涉嫌违建的情况做出回复,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该位置建设情况符合规划,不存在违建情况。因此,我街的回复不存在漏答情况。

  (二)《回复》事实认定清晰全面,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情况。

  关于区城管局在《群众反映事项处理情况告知单》中提及的原****原规划图纸上出入口被占用情况,经与区城管局相关工作人员沟通确认,该《群众反映事项处理情况告知单》所指被违建占用出入口位置为**大厦一栋(已建)与**大厦二栋(未建)之间空隙。申请人提供的《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答复书》附图为**大厦一栋的四至图,制图日期为19**年*月与*月,根据该四至图,**大厦一栋西侧有一通道,但当时西侧的**大厦二栋未建成,该局部四至图难以反映周边实际规划情况,因此应以整体规划图为准。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我街工作人员前往规划部门查档19**年**月的整体规划图,并由区规划局协助核实,确认目前该位置不存在有1米空隙位置的规划,申请人反映的违建情况不属实。后续我街执法队员在现场巡查中亦未发现有存在新增违法建设情况。据此,被申请人的《回复》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情况。

  另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处理意见书》(番龙告知【2023】***号)中的答复仅表示我街综合执法办后续会依职权对申请人的信访举报进行调查,并未确认该出入口存在违法建设情况,不存在与《回复》冲突情况。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妥。

  综上,《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主体、程序、内容均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19日,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反映违章建筑问题:【****西城】**大道***号-***号【**大厦】**大道***-***号中间有1米间隙,此地址为12345工单回复**大厦一栋已建和**大厦二栋未建中间的**大道***号,目前被****商铺占用,认为改变了规划。要求依法查处,恢复原状。2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回复“因****小区于19**年落成,相关规划图纸较为老旧,原定出入口后期是否有改建为其他建筑物等均不明确,**大厦一栋已建和**大厦二栋未建为该规划图边缘位置,且我街执法队员已到规划部门对该位置进行规划查档,该规划图上并未显示有具体通道情况。”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办回复,告知申请人“经我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核实,****二期小区地块于20**年取得《关于规划送审方案的批复》(穗规番规审字〔20**〕****号),于20**年取得《关于规划送审方案的批复》(穗规番规审字〔20**〕****号)同意该修改规划方案。项目地块内的建筑单体于20**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年通过规划验收,竣工现状已按批出规划实施,且无设有围墙。我街执法队亦到现场巡查,暂未发现新增违法建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问题,被申请人针对其诉求进行调查后作出的回复,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答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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