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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4〕12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24 11:53: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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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29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1月28日通过12345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示2023年度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总额等。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回复“该项工作由市住建局统筹安排”,和2023年12月2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因广州市番禺区维修资金代交存等归集业务具体事务由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 项的规定,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矛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可知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2024年1月2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番禺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职,向业主公示2023年度美心翠拥华庭二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总额。要求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向业主公示2023年度******二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总额。1月29日,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上述事项转送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根据《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布的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以及第四十三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的规定,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的公示工作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安排,被申请人积极配合。因此,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情况。经查,《2022年度广州市******二期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已于2023年6月5日在******二期小区予以公示。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因广州市番禺区维修资金代交存等归集业务具体事务由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的陈述矛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二期交付业主时,开发商代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信息”,该信息属于办理维修资金归集业务中形成的信息,根据《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番禺辖区内维修资金代交存等归集业务工作。实际上,申请人要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的信息与其向被申请人反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总额”属于不同的事项。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内容矛盾是不成立的。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回复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1月2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提出投诉事项。1月29日,热线中心将申请人的工单转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月8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回复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并在限期内回复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回复申请人。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2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番禺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职,向业主公示2023年度******二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总额。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函。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月8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回复申请人:根据《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规定,该项工作由市住建局统筹安排,我局积极配合,协调专户管理银行每年一次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总额等相关信息,因此并不存在我局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另查明,《2022年度广州市******二期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已由专户管理银行于2023年6月5日在******二期小区公告栏张贴予以公示。《2023年度广州市******二期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已由专户管理银行于2024年4月11日在******二期小区公告栏张贴予以公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维护本市维修资金信息系统。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的财务监督工作。”《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热线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热线事项。中央驻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可以参与热线事项办理。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经办单位具体办理热线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指定其所属单位等作为经办单位具体办理热线事项。”据此,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一)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前,诉求人向热线反映新情况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直接影响热线事项办理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热线事项分级分类限时办理的具体办法。”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送的申请人投诉事项后,经调查后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回复并通过短信送达给申请人,并无不妥。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回复‘该项工作由市住建局统筹安排’与广州市住建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因广州市番禺区维修资金代交存等归集业务具体事务由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相矛盾”,申请人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二期交付业主时,开发商代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信息”,向被申请人申请公示的为“2023年度******二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总额”,两者并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示的“2023年度******二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总额”,已由专户管理银行于2024年4月11日张贴在******二期小区公告栏。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2月8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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