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00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与事实不符,并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通过1234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短信“编号为032402271711*******的工单具体处理情况如下: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处理情况:关于您反映***庭二期小区2022年度物业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公示问题,经核实,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维修资金晒账工作,***庭二期小区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在小区公示情况详见附件照片。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经核实,我局已依法依规办理,不存在效能问题。”附件照片和文字回复矛盾,明显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称于“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维修资金晒账工作”,但附件上的照片年桔、菊花、悬挂的红包,显然不可能在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出现,载明被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在2023年度依法向业主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查明事实,确认被申请人工单回复与事实不符,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度未公布*****庭二期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的行为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与事实不符,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24年广州市维修资金账目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三、责任分工……(二)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负责协助开展本辖区的维修资金账目公布工作。2.负责账目公布后本辖区业务范围内的舆情跟进、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我局作为番禺区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职权对申请人反映的物业维修资金公示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反映:其本人没有看到2022年的物业维修资金的公示,要求被申请人公示*心***庭二期小区2022年物业维修资金的信息或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我局接到投诉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经核查,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维修资金晒账工作。申请人所在的***庭二期小区的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已于2023年6月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公示栏进行公示。我局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并提供了公示的相关照片。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认为照片上的年桔、菊花等不可能在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出现,因此认为我局的回复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包括我局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取得的公示期现场照片以及***庭二期小区物业公司在2024年2月23日对物业服务中心公示栏进行拍照保存的照片。针对申请人对公示照片“时间不符”的问题,我局已于2024年3月25日在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编号:穗12345转字第032403120902*******号)的工单中进行了回复。
综上,我局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并回复申请人。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充分,内容适当。
第三,我局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定程序。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转办函要求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后于3月11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回复申请人。因此,我局依法处理,符合《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的程序和要求。
综上,我局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反映:我没有看到2022年的物业维修资金的公示,请番禺区住建局公示2022年物业维修资金的信息及公示信息。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函。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3月11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回复申请人:关于您反映***庭二期小区2022年度物业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公示问题,经核实,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维修资金晒账工作,***庭二期小区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在小区公示情况详见附件照片。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经核实,我局已依法依规办理,不存在效能问题。
另查明,《2022年度广州市*心***庭二期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已由专户管理银行于2023年6月5日在*心***庭二期小区公告栏张贴予以公示。《2023年度广州市*心***庭二期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已由专户管理银行于2024年4月11日在*心***庭二期小区公告栏张贴予以公示。
再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25日短信回复申请人,载明“关于您反映编号为‘032402271711*******’登记工单回复错误,涉及公示照片‘时间不符’问题,我局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于2024年2月23日向**物业公司核实有关情况,**物业公司于当天在物业服务中心公示栏拍照进行佐证,证明公示文件当时仍公示在现场,时值过年期间,照片中的年桔证明我局不存在作假情况,也并不存在‘摆拍’行为;目前该照片仍公示在物业服务中心公示栏,您可前往现场查看或咨询**物业公司。其余两张照片为我局协调市住建局收到的公示期现场照片,证明当时已在小区公示。另关于您反映‘业主数量不符’情况,‘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查询的是业主电子投票系统登记的投票权数,市住建局公示的*63户为维修资金分摊的房屋数量,二者并不冲突。综上,我局已尽到行政调解职能,市住建局已督促银行每年完成小区年度物业维修资金公示工作,因此对您提出要求处罚我局具体回复人员的诉求不予采纳。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依法依规办理,不存在行政效能问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维护本市维修资金信息系统。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的财务监督工作。”《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热线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热线事项。中央驻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可以参与热线事项办理。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经办单位具体办理热线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指定其所属单位等作为经办单位具体办理热线事项。”据此,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一)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前,诉求人向热线反映新情况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直接影响热线事项办理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热线事项分级分类限时办理的具体办法。”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送的申请人投诉事项后,经调查后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回复并通过短信送达给申请人,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3月11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