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58号
申请人:霍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11**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车辆粤A*7**0(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于2024年2月12日10点12分路过番禺区蔡**螺****路路口(以下简称涉案路段)。因为当时是我第一次通过该路口,在初步观察路口没其他车辆通过,我减速慢行通过涉案路段。2月16日,我收到被申请人短信告知我在涉案路段冲了红灯,在交警12123软件上看到违法照片显示,信号灯管理部门为了不遮挡蔡**牌坊,不设立高的红绿灯,仅在牌坊旁设立了两个两三米的红绿灯。由于新年,蔡**在牌坊添加了红灯笼装饰,加上当天猛烈的阳光反光,更加误导路过通行司机。通过12345电话平台向多方部门咨询,被申请人回复,涉案路段信号灯设置合理,符合安装要求。但为何进入蔡**牌坊的方向,可以安装七米高的红绿灯却使用两三米高的红绿灯,加上新年灯笼装饰,无法第一时间留意到红绿灯。现要求更换高的信号灯或添加到达路口前的警示牌提高信号灯的辨识度。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涉案车辆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2月12日10时11分许,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以上事实有现场电子监控视频及抓拍相片为证。经核实,涉案路段路口的西往东方向共2条车道,从左至右第1车道为左转和直行,第2车道为右转。该路段交通标志、标线清晰。2月12日10时11分,该路口西往东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为左转红灯、圆屏红灯,涉案车辆当时在左转和直行车道(第1车道)直向行驶,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3张图片。申请人于3月11日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违法处理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对申请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签名,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到交管121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该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第二,我大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型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第三,我大队对该复议的意见。申请人提出其该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的主张,我大队认为涉案路口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清晰,路口前方有交通信号灯,路口视线良好,该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关于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规范中表明进口道为两车道的路口可以安装柱式信号灯,并且安装设置高度不低于3米。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路口的左转和直行车道(第1车道)直行行驶时,左转红灯、圆屏红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涉案车辆于2月12日10时11分许在涉案路段实施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我大队电子警察的取证符合《闯红灯自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的标准进行取证。
综上,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4年2月12日10时11分许,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被申请人经核实,涉案路段路口的西往东方向共2条车道,从左至右第1车道为左转和直行,第2车道为右转。该路段交通标志、标线清晰。2月12日10时11分,该路口西往东方向的交通信号灯为左转红灯、圆屏红灯,涉案车辆当时在左转和直行车道(第1车道)直向行驶,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3张图片。申请人于3月11日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对申请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签名,该《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型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现场监控视频、违法信息采集经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11**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