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3〕797号
申请人:姚**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穗番大龙处〔2022〕Y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 ,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
第一,案涉处理决定书将案涉棚架认定为“违法建设”不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棚架系安装在我的露台内,其用途是雨棚,该“雨棚”的存在并不影响案涉露台的性质与用途,安装案涉雨棚,仅仅是我对露台的简单装修装饰的行为,故该雨棚的安装并不属于《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需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被申请人以案涉棚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便简单粗暴地将其认定为“违法”是无法律依据的。
第二,安装案涉棚架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案涉棚架系安装在我的露台内,而该露台的上方系高层建筑的生活阳台及房间窗户,且在案涉棚架安装之前,高层时常出现高空抛物的情况,我家既有年迈的父母又有年幼的子女,高空抛物严重威胁了本人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为了保护家人,降低高空抛物带来的“威胁”,才安装了案涉棚架。且在安装案涉棚架之前,本人在***花园社区、被申请人辖区内的其他社区等诸多大小社区,均有见到与案涉棚架高度类似的棚架,甚至还有四周封闭的阳光房类的棚架,数量之多,情况之普遍,足以让我认为安装案涉棚架是合理合法的。
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首先,案涉棚架并不属于《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中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案涉棚架的存在并不影响案涉露台的性质与用途,对已有的规划的实施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所谓的“消除”基础是不存在的,且没有必要。再次,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棚架属于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过于主观且绝对,即便是我安装案涉棚架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也并不能直接认定案涉棚架是不具备整改的可能性,直接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不具备合理性。安装案涉棚架,已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直接拆除,无疑是对资源的极度浪费。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办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2021年6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第434项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调整到各镇街执行。因此,我办有权对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我办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准确,证据充分。
2022年10月13日,我办接到投诉,称大龙街***花园*区**座***南侧和北侧露台(以下简称涉案露台)涉嫌违法建设,我办遂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查询该处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及规划情况。10月24日,我办到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上述房屋南侧和北侧露台分别搭建有一座一层铝合金支架塑料封顶的棚架,涉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情况,现场拍照取证并于当天对涉案建筑予以立案调查。10月24日、10月28日,我办分别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向该房屋共有产权人梁**、申请人送达穗番大龙协〔2022〕0**、0**、0**、3**号《协助调查通知书》。但梁**、申请人均未按通知要求到我办接受调查。11月22日,我办向大龙街***花园物业管理方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服主管陈**调查涉案建筑物情况。
经现场丈量并制作四至图,我办确认涉案构筑物为两个棚架,其中,南侧露台棚架占天面面积为23.54平方米,北侧露台棚架占天面面积为16.54平方米。建设该构筑物时物业管理公司未接到业主的备案申请,在规划部门也未查到该构筑物的有关审批文件,该构筑物也不在该房屋产权范围内。经多次联系,申请人、产权人梁**均未到我办处接受调查。但申请人在2023年8月1日提交给答复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说明,该构筑系其本人安装的。2023年2月2日、7月28日、9月19日、9月22日,我办多次到***花园*区**座***拍照取证,涉案构筑物一直存在。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二)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三)在已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四)在已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住宅小区内,不临规划路的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五)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六)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4.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构筑物。无基础看台……”申请人所搭建的构筑物不在此范围内。
根据我办向规划部门、物业管理方调查的事实和申请人的自述证实,申请人并不具有涉案构筑物所在位置的产权,是其个人出资建设涉案构筑物,且没有取得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批文件,该构筑物也并非属于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因此,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事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三,我办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确。
2022年10月13日,我办接到投诉,称涉案露台涉嫌违法建设,我办遂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查询该处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及规划情况。10月24日,我办到上述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涉案构筑物进行调查取证。因无法进入屋内,我办留置送达穗番大龙协〔2022〕0**号《协助调查通知书》。因房屋产权人未按要求到我办接受调查,我办于10月28日再次向房屋产权人邮寄送达穗番大龙协〔2022〕0**、0**、3**号《协助调查通知书》,未果。11月22日,我办向大龙街***花园物业管理方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服主管陈**调查涉案建筑物情况。11月23日,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建部2022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大龙街综合行政执法办主任批准,对案件中止调查。2023年2月1日,我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建部2022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该案恢复调查。
2023年2月2日,我办向申请人当面送达穗番大龙示〔2022〕第Y1**号《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并在大龙街***花园*区**座公告栏、大龙街综合执法一分队公告栏、大龙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公开栏分别张贴穗番大龙示〔2022〕第Y1**号《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同时在指定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初步确定梁**、申请人为该案的行政相对人。异议期间我办未收到其他人的异议申请。4月18日、5月19日,我办多次到大龙街***花园*区**座***送达穗番大龙告〔2022〕第Y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均无法联系上梁**和申请人。7月28日,我办联系上梁**母亲,遂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在大龙街***花园*区**座***送达穗番大龙告〔2023〕Y1**《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利。申请人于8月1日向我办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9月19日,我办作出穗番大龙处〔2022〕Y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梁**和申请人,但梁**和申请人拒收。9月22日,我办作出穗番大龙强拆公〔2022〕Y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并在大龙街***花园*区**座***门口、大龙街***花园*区**座公告栏、大龙街综合执法一分队公告栏、大龙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公开栏分别张贴,同时在指定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期间未收到梁**和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综上所述,我办严格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发布的行政处罚流程开展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确。
第四,我办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存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我办适用法律准确。
第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所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经查,申请人在不属于自身产权的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且该构筑物不属于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内,申请人的行为已属违法。申请人所反映的安装构筑物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针对在露台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申请人可采取其他方式保护自身权益,不仅仅只能安装涉案构筑物。至于提到的番禺其他小区内存在与申请人搭建雨棚等同样情况的问题,并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涉案构筑物自建成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的近一年时间内,申请人一直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亦未对构筑物进行改造,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有据。
综上,我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合法,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称涉案露台涉嫌违法建设,随后被申请人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查询该处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及规划情况。10月24日,被申请人到涉案露台进行现场核查,经过对涉案构筑物进行调查取证,被申请人将穗番大龙协〔2022〕0**号《协助调查通知书》留置送达。因申请人未按要求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10月28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穗番大龙协〔2022〕0**、0**、3**号《协助调查通知书》,申请人未有答复。11月22日,被申请人向大龙街***花园物业管理方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服主管陈**调查涉案建筑物情况,经了解,物业管理公司未接到业主建设建筑物的备案申请。11月23日,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被申请人对案件中止调查。2023年2月1日,被申请人对该案恢复调查。2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当面送达穗番大龙示〔2022〕第Y1**号《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并在大龙街***花园*区**座公告栏、大龙街综合执法一分队公告栏、大龙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公开栏分别张贴《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同时在指定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初步确定梁**、申请人为该案的行政相对人。异议期间被申请人未收到其他人的异议申请。4月18日、5月19日,被申请人到大龙街***花园*区**座***送达穗番大龙告〔2022〕第Y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均无法联系上梁**和申请人。7月28日,被申请人联系上梁**母亲,遂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场送达给梁**母亲,并告知其转交给梁**,同时被申请人用邮寄方式送达,并在大龙街***花园*区**座***送达穗番大龙告〔2023〕Y1**《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利。申请人于8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梁**和申请人。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番大龙强拆公〔2022〕Y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并在大龙街***花园*区**座***门口、大龙街***花园*区**座公告栏、大龙街综合执法一分队公告栏、大龙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公开栏分别张贴,同时在指定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期间未收到梁**和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的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第434项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调整到各镇街执行。”据此,被申请人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二)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三)在已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四)在已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住宅小区内,不临规划路的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五)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六)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雨水调蓄设施、排水净化设施等附属设施。3.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4.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构筑物。6.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根据建设领域的发展,对第二款规定的免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进行调整,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协助调查通知书、执法笔录、涉案房屋产权资料、规划图等证据证明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相关问题调查情况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穗番大龙处〔2022〕Y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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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