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发改规〔2021〕1号
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 番禺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广州市番禺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 番禺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
2021年5月19日
广州市番禺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番禺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是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
第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承储期间,按标准给予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费用。承储企业盈亏自负。
第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六条 参与番禺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是区本级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拟订粮油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提出储备粮油企业的承储条件;组织储备粮油检查和轮换工作;监督储备粮油的计划执行和储存安全情况;负责储备粮油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负责年度储备粮油费用清算工作;按规定实施储备粮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区政府批复的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安排),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办法;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的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复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区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发放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对储备粮油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条 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做好区本级储备粮油的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工作,对承储的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 规模品种
第十一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是区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布局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储备品种结构,由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根据粮油流通需求、应急需要和储存特性确定。区本级储备粮油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储备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等口粮为主,比例不低于总规模70%;可根据我区饲料用量需求,适当增加玉米作为储备品种;储备食用油品种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榈油为主。区本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达到常住人口15天以上市场供应量要求。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由区属国有粮(油)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并签订承储合同及储备粮油应急供应责任书。
第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提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标准;
(二)仓储设施具有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任务下达方式包括直接委托和招标委托。
(一)直接委托是指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和粮库承担任务。委托对象一般是具有较大规模粮油储备设施及能力的区属国有粮油企业。
(二)招标委托是指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将承储服务和储备粮油采购相结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对象为所有符合承储条件的粮油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委托关系确立后,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负责将承储企业出具的信用承诺书推送至信用广州网公示。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址、承储期限、费用、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区本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根据国家粮油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确定,其中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储备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棕榈油质量必须达到棕榈液油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入库储备粮油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储企业支付。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一报告”管理制度,即入库一批,检验一批,并出具一份检验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推动建立健全区本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数据库和质量安全分析模型,实现储备粮油采购、储存、出库等环节质量追溯,提高储备粮油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能力。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备粮油入库完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扦样。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须在收到扦样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定期对在库储备粮油有关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如实填写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油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出库检验由承储企业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储备粮油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储备粮油质量安全问题,按规定和政策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是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行业法规,确保储备粮油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本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统计报表;设立储备粮油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油购销存情况备查,并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油具体购进、价格、轮换和销售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其盈亏统一在承储方核算。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突发性事件或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储备时,必须及时上报,经批准后处理,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粮食霉坏变质、降等级的,由承储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生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问题,应当按规定和政策要求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水平;配合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开展储备粮油管理信息化建设,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平台。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负责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的编制及下达。轮换储备粮油必须按先审核后轮换的原则执行,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的品种和数量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期间,承储企业在保证轮换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调整轮换计划,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同意。
第三十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以储存品质、储存年限为主要依据。优质稻谷和玉米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成品粮油不超过1年并在保质期届满前进行轮换,其他品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储存年限后,若质量指标仍符合宜存标准,经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同意,可适当延期轮换。
第三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具体执行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与承储企业协商并书面确定。
第三十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审核制度,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分批次提出申请,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同意。审核结果报送区农发行。
第三十六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确保可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油时,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根据《广州市番禺区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区本级储备粮油动用程序。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油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按区政府指令抛售区本级储备粮油发生亏损的,由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有关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油所需资金。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货款回笼户和财政补贴专户,接受资金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油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费用包括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费用包干,超亏不补。
第四十三条 储备费、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广州市有关标准执行,并视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四条 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利率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油贷款利率为准。
第四十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费用实行预拨、年度清算制度。储备费和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按季度预拨,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按轮换完成进度预拨,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承储企业账户。未达轮换期限但纳入年度轮换计划的储备粮油,轮换当年不给予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年度清算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承储任务和标准由区财政局通过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储备粮油费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组织轮换或未完成轮换任务的,相应扣减储备粮油费用。
第四十七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业务须按《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本办法以及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例行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负责组织全区年度春季和秋季粮油安全普查等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照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十一条 区农发行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区本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 番禺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发改〔2016〕5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