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史金山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登记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所在地址:广州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1216号1楼(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青峰路42号与44号中间卷闸)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1216号1楼(广州市番禺区市青峰路42号与44号中间卷闸)建成一个金属制品业生产加工项目,主要从事金属拉链的加工,该加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该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清洗废水、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化学试剂废品及包装瓶等),上述清洗废水没有配套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排放到下水道中。2024年3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该加工厂车间管道旁地面积液、车间外东南侧沙井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穗番)环境监测(2024)第NO 2400317号]显示,该加工厂产生的废水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未签名,我局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后,当事人一直未出现配合调查,并将工厂搬迁至佛山市南海区。2024年8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将对当事人在番禺经营拉链加工厂违法行为的调查材料移交给我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其从2021年开始在广州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1216号1楼经营金属拉链厂,该加工厂没有办理环评报批手续,也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当事人经营的金属拉链厂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67项中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类别。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由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对按“环评批复”已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因此存在“没有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必然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青峰路42号与44号中间卷闸的金属拉链厂没有办理环评报批手续,也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2.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9日成X提供的与史金山的租赁合同、林XX提供的与成科的租赁合同,证明涉案金属拉链厂的经营者是史金山。
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穗番)环境监测(2024)第NO 2400317号],证明涉案金属拉链厂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4.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协助调查通知书》(穗环(番)协通[2024]05001号),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协助调查。
5.2024年8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史金山、冯XX、李XX、郑XX、叶XX的讯问笔录,证明涉案金属拉链厂的经营者是史金山,其经营的项目没有办理环评报批手续,也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穗环(番)罚告〔2024〕7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4年10月28日前往XXXXXXXXXX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收到,同时委托了其妻子冯XX代为签收,我局遂于2024年10月29日致电冯XX,按照冯XX的要求,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将邮寄至冯XX确认的地址,结果显示“广州番禺会江村江丽西路4号店”签收。后多次致电冯XX,冯XX未接听。后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年12月16日公告送达已生效。至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由于我局于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厂房已经拆除,我局不再作责令改正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处以罚款伍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送达穗环(番)法罚〔202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显示:拒收。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领取穗环(番)法罚〔202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
联系电话:84619002
邮政编码:511400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