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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3MB2C92958W/2025-0002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1-14
名称: 穗环(番)催公告〔2025〕1号 梁坤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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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番)催公告〔2025〕1号 梁坤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发布日期:2025-01-14  浏览次数:-

  当事人:梁坤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登记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所在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青峰路46号二楼

  2024 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青峰路46号二楼建成一个服装布料印花加工生产项目(该项目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主要从事服装布料印花(非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主要生产设备:调色桶一批、11条23×1.5米印花线、曝光机1台、粘合机1台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各类服装布料、油墨等→人工服装布料印花→成品(非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主要原辅材料:各类油墨、服装布料等。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主要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危险废物(废油墨桶等)、清洗废水、噪声等污染物。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及清洗废水、噪声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清洗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

  当事人经营的无证印花厂的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28项中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类别。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标准,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番)法罚〔2024〕11号),行政处罚内容包括:罚款贰拾万元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内容的,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于当事人厂房已清空无法直接送达,后于2024年7月9日邮寄送达梁坤伟身份证地址及经营场所地址,结果均显示:拒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公告送达生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当事人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内容。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重新申领《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贰拾万元整及加处罚款贰拾万元整,合计肆拾万元整(加处罚款自2024年9月2日起算,每日为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即6000元)。按照处罚决定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100。

  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当事人厂房已清空无法直接送达《催告履行义务通知书》,后于2025年1月8日邮寄送达梁坤伟身份证地址及经营场所地址,结果均显示:拒收。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催告履行义务通知书》。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领取穗环(番)催告〔2025〕1号《催告履行义务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

  联系电话:84619002       

  邮政编码:511400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