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聂帅伟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5〕9号 | ||
违法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广州宏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于2019年5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东兴路东二横路9号110建成一个塑料加工生产项目,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宏鑫公司的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宏鑫公司挤出工序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宏鑫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宏鑫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聂帅伟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7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聂帅伟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发布日期:2025-05-12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