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3MB2C92958W/2021-0052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成文日期: 2021-10-22
名称: 穗番环罚公告〔2021〕8号覃泽挺(452421198303xxxxxx)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誉晟塑料制品厂经营者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穗番环罚公告〔2021〕8号覃泽挺(452421198303xxxxxx)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誉晟塑料制品厂经营者

发布日期:2021-10-22  浏览次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穗番环罚公告〔2021〕8号

当事人:覃泽挺

身份证号:452421198303XXXXXX,系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誉晟塑料制品厂的经营者

  2021年7月7日、8日环保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誉晟塑料制品厂(以下称“誉晟厂”)于2018年2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福涌村福兴路41号之一201建成一个塑料制品项目,主要从事日用塑料制品生产,占地面积约250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誉晟厂主要生产设备有吸塑机1台、材剪机2台、空压机1台等;生产工艺流程为:PVC胶片→吸塑→材剪→成品;主要原辅材料:PVC胶片等;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均未配套相应环境保护设施,便投入生产。

  另经查询,誉晟厂属于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当事人是誉晟厂的经营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资料等证据证实。

  誉晟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2021年8月2日本局送达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番环罚听告〔2021〕134号),誉晟厂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誉晟厂已于2021年7月15日申请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誉晟厂在行政处罚立案期间未经清算便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应由其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本局将处罚主体更换为誉晟厂的经营负责人:覃泽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肆拾伍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如逾期不缴,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9月6日环保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单位地址送达穗番环罚〔20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单位大门紧闭无法送达,本局通过邮寄送达当事人身份证住址显示:拒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到番禺分局领取穗番环罚〔20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你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