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番禺区交通管理总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1号二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叁佰零五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道路运输及城市客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客货运输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工作,拟订本区的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乡公交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交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的受理、审核,核发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统筹安排跨省、市、区及区内的客运路线。
(四)监督检查道路客、货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服务质量,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调解运输(服务)的商务(质量)纠纷;监督检查道路客、货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价格,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和改革意见;推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地区、城市之间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营、联运。
(五)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维稳工作,组织实施区内道路运输行业、维修行业、停车场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检查工作。
(六)组织协调军事、救灾、抢险等重点物资运送和紧急客货运输、重大节假日道路旅客运输,保证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完成。
(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党总支部,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本单位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党总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总支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三)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总支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
(四)定期组织党员干部等听取单位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
(五)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要求及主体责任,创建风清气正干事环境 。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拥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组织党员积极参加组织生活。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加强集体研究决策,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同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五)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相关资源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监督指导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岗位管理等干部人事工作。
(五)监督指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
(六)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券债务处置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番禺区交通管理总站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站务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执行。
2.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干部职工的评议。
(三)议事规则
1.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站务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站务会议由站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或站务扩大会议,增加列席人员(党内法规或有其他规定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
2.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站务会议讨论研究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及“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进行决策,形成记录或会议纪要,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3.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重大事项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站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任免;负责主持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到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番禺区交通管理总站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番编〔2011〕18号)、《广州市番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番编〔2013〕10号)等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设5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客运管理科、维修行业管理科、综合管理科、安监信息科;设10个派出机构,分别是站场交通管理所,市桥城区交通管理所,石碁交通管理所,石楼交通管理所,新造交通管理所,钟村交通管理所,石壁交通管理所(挂广州南站地区交通管理所牌子),大石交通管理所,沙湾交通管理所,小谷围交通管理所。
(二)区交通管理总站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站务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提出控告、检举的事项,须实名制进行控告或检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事项应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热线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的问题。
(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者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区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围绕主要业务进行岗位职责分工;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三)落实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决策机构决定事项;
(四)依据职责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决算等财务管理;
(六)实施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验收无误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并在10日内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公示。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3日经中共番禺区交通管理总站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番禺区交通管理总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5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储江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4 年6月5日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