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G34085379-03-2019-193846 分类:
发布机构: 番禺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9-04-15
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15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发布日期:2019-04-15  浏览次数:-
( )

执法类别

序号

执法环节

记录形式

记录事项

备注

行政许可: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业务

1

申请

文字记录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受理

文字记录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3

决定

文字记录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书、行政许可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行政许可: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核准;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审核

1

申请

文字记录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受理

文字记录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文字记录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执法机关及其窗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重大事项应当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出具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记录,记录情况应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盖章,听取意见的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转送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记录人员的名单及核实情况。需要现场勘验的,负责现实勘验的人员签字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记录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纪要或者记录。

 

音像记录

       现场核查的,记录现场审查的过程,包括许可项目的建设情况四至等。

 

4

决定

文字记录

       审批决定情况记录。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书、行政许可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授权委托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行政许可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

申请

文字记录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受理

文字记录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文字记录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执法机关及其窗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重大事项应当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记录,记录情况应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盖章,听取意见的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转送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记录人员的名单及核实情况。需要现场勘验的,负责现实勘验的人员签字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记录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纪要或者记录。

 

音像记录

       现场核查的,记录现场审查的过程,包括许可项目的有关场地设置要求、流程要求等。

 

4

决定

文字记录

       审批决定情况记录。

       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的,作出当场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送达回证上应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书、行政许可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行政处罚: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业务

1

受理

文字记录

       记录案件来源(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案发相对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2

立案

文字记录

       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3

调查取证

文字记录

       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询问或者检查有专门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材料、封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各类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来源、提取人;现场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证人证言还应当记录证人的基本情况;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对涉及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应当有相应审批记录。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审查。

 

音像记录

       对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

审查

文字记录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5

告知

文字记录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音像记录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6

决定

文字记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8

执行

文字记录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9

结案

文字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处罚: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核准;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审核限期改正、罚款

1

受理

文字记录

       记录案件来源(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案发相对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2

立案

文字记录

       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3

调查取证

文字记录

       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询问或者检查有专门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材料、封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各类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来源、提取人;现场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证人证言还应当记录证人的基本情况;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对涉及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应当有相应审批记录。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审查。

 

音像记录

       对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

 

4

审查

文字记录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5

告知

文字记录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音像记录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6

决定

文字记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8

执行

文字记录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9

结案

文字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处罚: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没收非法财产

1

受理

文字记录

       记录案件来源(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案发相对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2

立案

文字记录

       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3

调查取证

文字记录

       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询问或者检查有专门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材料、封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各类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来源、提取人;现场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证人证言还应当记录证人的基本情况;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对涉及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应当有相应审批记录。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审查。

 

音像记录

       对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

审查

文字记录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5

告知

文字记录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音像记录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6

决定

文字记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8

执行

文字记录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9

结案

文字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处罚: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进行非法集资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进退出许可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1

受理

文字记录

       记录案件来源(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案发相对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2

立案

文字记录

       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3

调查取证

文字记录

       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询问或者检查有专门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材料、封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各类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来源、提取人;现场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证人证言还应当记录证人的基本情况;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对涉及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应当有相应审批记录。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审查。

 

音像记录

       对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

审查

文字记录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5

告知

文字记录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音像记录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6

决定

文字记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8

执行

文字记录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9

结案

文字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处罚:未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或者未按照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收住孤儿、弃婴或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未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在审批、登记或者存续期间,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收住服务对象死亡情况;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存在其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

受理

文字记录

       记录案件来源(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案发相对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2

立案

文字记录

       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3

调查取证

文字记录

      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询问或者检查有专门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材料、封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各类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来源、提取人;现场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证人证言还应当记录证人的基本情况;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对涉及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应当有相应审批记录。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审查。

 

音像记录

       对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

审查

文字记录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5

告知

文字记录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音像记录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6

决定

文字记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8

执行

文字记录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9

结案

文字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强制: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封存或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封存或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

立案

文字记录

       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文字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音像记录

       记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全过程。

 

3

催告

文字记录

       制作催告书,记录被处罚人信息、催告内容、被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

 

4

决定

文字记录

       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5

行政强制执行

文字记录

       记录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代履行的,由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音像记录

       记录强制拆除、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的全过程。

 

6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文字记录

       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记录被处罚人信息、被处罚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

 

行政给付: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业务

1

审核

文字记录

       收到申请人资料后,按法定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根据核对结果,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

审批

文字记录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批准。

 

3

发放

文字记录

按发放标准发放救助金。

 

行政给付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

1

申请

文字记录

       记录申请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受理

文字记录

       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取得行政纪给付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3

审查

文字记录

村居受理——镇街民政部门核实——区民政局复核

 

4

执行

文字记录

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进行发放 

 

行政给付停止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

1

申请

文字记录

       记录申请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或者信息的来源、来源时间、来源处。

 

2

审查

文字记录

村居受理——镇街民政部门核实——区民政局复核

 

3

执行

文字记录

及时进行停止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审批并发放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1

受理

文字记录

       记录由孤儿所在的福利机构提交的《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中孤儿情况、机构情况、孤儿入院证明材料、材料提交日期、负责人签名。

 

2

审批

文字记录

        区民政局收到审批表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核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对情况属实,符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于审批表上加盖区民政局公章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地市民政局备案。2、对资料缺失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3、对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所有材料退回福利院,并告知原因。

 

3

执行

文字记录

       对已经区民政局审批的符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福利机构孤儿,按上级文件规定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行政确认:社会福利救助救济业务

1

审批

文字记录

       当自受理申请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批;

       公示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批。 

 

2

认定

文字记录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确认。

       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确认社会保障(市民)卡(老年人优待专用)的核发

1

申请

文字记录

       符合申领条件的老年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2

受理

文字记录

镇街受理--市电子政务中心复核、处理。

 

行政确认:婚姻登记业务

1

申请

文字记录

       记录申请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婚姻状况、申请事项、申请人意愿、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

 

2

受理

文字记录

       申请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告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并有文字记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当场受理。

 

3

审查

文字记录

       婚姻登记员询问申请人意愿,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填写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

登记(发证)

文字记录

       向申请人询问核对姓名、婚姻登记意愿,告知申请人领取婚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见证申请人本人亲自领证签名并按指纹,颁发婚姻登记证。

 

行政检查(对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情况进行检查)

1

到达检查现场

音像记录

       记录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

现场检查

文字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书证。

 

音像记录

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3

检查反馈

文字记录

记录有关检查、整改意见。

 

音像记录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4

复查

文字记录

记录整改情况。

 

音像记录

记录现场复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行政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

到达检查现场

音像记录

       记录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

现场检查

文字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书证。

 

音像记录

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3

检查反馈

文字记录

记录有关整改意见。

 

音像记录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4

复查

文字记录

记录整改情况。

 

音像记录

记录现场复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行政检查: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1

到达检查现场

音像记录

       记录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

现场检查

文字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书证。

 

音像记录

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3

检查反馈

文字记录

记录有关整改意见。

 

音像记录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4

复查

文字记录

记录整改情况。

 

音像记录

记录现场复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1

申请

文字记录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受理

文字记录

       申请事项依法不符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3

决定

文字记录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其它行政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