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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3MB2C93045N/2024-0015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11-22
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广州市番禺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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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广州市番禺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3  浏览次数:-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2026年广州市番禺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2024-2026年广州市番禺区政策性

  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关精神,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2024〕76号)有关要求,不断提升农业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坚决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筑牢全区高质量发展“三农”工作基本盘,不断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区、镇(街)两级政府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农业生产者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招标的保险运营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承担理赔责任风险。定期开展保险工作考核,促进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式调动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积极性,推动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内容

  (一)范围。全区行政区域。

  (二)时间。2024年至2026年,共3年。本方案从2024年9月14日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结果后开始实施。

  (三)保险品种。

  1.种植类:岭南水果、水稻(含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含玉米完全成本)、花生、马铃薯、甘蔗、花卉苗木、盆栽花卉、茶叶、蔬菜、大豆。

  2.养殖类:家禽(含肉鸡、蛋鸡、肉鸭)、水产养殖、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

  3.设施农业:种植大棚(含棚架、棚膜和设施)。

  4.试点品种:视我区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保险公司探索保险创新产品,如需实施则另行制定试点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并会同区财政局报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备案。

  (四)参保对象。全区符合投保条件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中,种养场所、种养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养殖废弃物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鸡、鸭等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参保的养殖户、企业、农场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承保机构应做好参保对象投保条件的核验工作,不符合投保条件不得参保。

  (五)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费

  全市统一实施品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费率均严格按照《2024-2026年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执行。如推出区级试点品种,则按照出台的试点方案执行。

  (六)保费承担比例

  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

  种植类。水稻(含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含玉米完全成本)、花生、马铃薯、甘蔗保险保费,种植农户负担20%;中央财政补贴35%;市级财政补贴18%,区级财政补贴27%。

  2.省级财政补贴品种。

  (1)种植类。

  岭南水果、蔬菜、茶叶保险,种植农户负担40%;省级财政补贴5%;市级财政补贴22%,区级财政补贴33%。

  (2)养殖类。

  ①家禽(含肉鸡、蛋鸡、肉鸭)、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保险,养殖农户负担40%;省级财政补贴5%;市级财政补贴22%,区级财政补贴33%。

  ②省级水产养殖险,农户负担50%;省级财政补贴5%;市级财政补贴18%,区内财政补贴27%。其中,区内补贴部分由区、镇(街)按照9:1的比例负担。

  (3)种植大棚险。农户负担40%;省级财政补贴5%;市级财政补贴22%,区级财政补贴33%。

  3.地方财政补贴品种。

  (1)种植类。

  ①大豆种植保险,种植农户负担20%;市级财政补贴32%,区级财政补贴48%。

  ②盆栽花卉保险,种植农户负担40%;市级财政补贴24%,区级财政补贴36%。

  (2)养殖类。

  地方水产养殖险,农户负担50%;市级财政补贴20%,区内财政补贴30%。其中,区内补贴部分由区、镇(街)按照9:1的比例负担。

  (3)高标钢构大棚及附加险。农户负担40%;市级财政补贴24%,区级财政补贴36%。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村或者合作社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农户负担保费,进行二次补贴。

  四、承保及理赔

  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2026年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区域及险种的通知》(穗农函〔2024〕350号)精神,我区水产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下属分支公司承保,水稻、花生、玉米、马铃薯、甘蔗、水果、蔬菜、花卉、茶叶、种植大棚、大豆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下属分支公司承保。待省方案明确海洋牧场实施方案后,全市海洋牧场保险按市农业农村局招标的全部6家承保机构组成共保体,份额按比例分配。承保机构应当按照《2024-2026年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开展承保工作,各险种的承保理赔规程及详细赔付标准按《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与赔付标准》执行。

  各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承保机构在辖区开展承保、理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承保机构的承保信息、理赔信息应公示后及时报送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确认后汇总报送区农业农村局(附件1、2、3、4)。

  五、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一)保费补贴资金保障。区负担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区农业农村局预算,由区财政保障;镇(街)负担保费补贴资金纳入镇(街)财政预算,由镇(街)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落实,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本地种植(养殖)数量及保费分担比例测算的保费补贴,确保足额保障。

  (二)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各级财政对保费补贴的前提是农户自愿参保并缴交保费,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贴。区级补贴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与承保机构结算,镇(街)补贴资金由镇(街)财政与承保机构结算。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在区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镇(街)补贴资金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在镇(街)门户网站公示。承保机构申报保费补贴,应当提供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函、承保汇总表(附件1)和承保明细单(附件2、3),经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初审盖章后送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提供投保人确认的保险单备查。保费补贴申请审核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形式,核实确认后原则上按季度拨付。

  (三)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保险承保机构对承保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抽查或委托中介对承保机构的承保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其中,区级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工作协调与督导

  (一)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立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气象局、各涉农镇(街)和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责任领导作为成员的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工作。小组办公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听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全区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指导和协调推进,牵头组织对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核实和检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推动和落实。区、镇(街)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工作。区发改局协助配合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区气象局协助获取政策性蔬菜种植气象直属保险、省级水产养殖险的理赔气象数据证明或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理赔工作。承保机构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的推广、承保和理赔工作,负责做好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协办机构和协保员的培训,按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

  (三)监督考核。区、镇(街)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根据每年广州市迎接广东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如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列为考核我区的重点任务,则将相应工作任务纳入对镇(街)乡村振兴工作的考核。

  (四)协保体系建设。承保机构可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生产托管运营中心、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设立一名或多名协保员。由承保机构与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办机构、协保员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定损等具体业务。承保机构应依法依规向协办机构、协保员支付相关费用,协保经费可按不超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取,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向协保员支付协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办机构、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其协办行为负责。

  附件:1:广州市番禺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汇总表.xls

                 2:广州市番禺区政策性保险承保明细表(非地方水产).xls

                 3:广州市番禺区政策性保险承保明细表(地方水产).xls

             4:广州市番禺区政策性保险理赔信息表.xls

             5.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6.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全面实施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通知

             7.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2026年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区域及险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