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小亚制衣厂:
申请人张丽丰诉你方因工伤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5〕16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共192801.6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547.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93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23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护理费69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