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告知书
粤穗番综(市桥)告字【2024】A0043号
本单位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砖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番禺区市桥街工农大街45号1号楼楼顶已建成砖屋,面积为306平方米;在市桥街工农大街45号4号楼楼顶已建成砖屋,面积为173.9平方米。上述地址搭建砖屋的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定无裁定幅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南路16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