碁办〔2024〕84号
各部门、各单位,各村(社区):
现将《石碁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碁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石碁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5 -
1.1 编制目的- 5 -
1.2 编制依据- 5 -
1.3 适用范围- 5 -
1.4 工作原则 - 5 -
1.5 分类分级 - 7 -
2 组织体系- 8 -
3 运行机制- 11 -
3.1 风险防控与监测 - 11 -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 13 -
4 应急响应 - 17 -
4.1 启动响应 - 17 -
4.2 队伍保障- 18 -
4.3 处置措施- 19 -
5 后期处置 - 24 -
6 应急保障 - 26 -
7 预案体系- 30 -
7.2 应急预案 - 30 -
7.3 预案编制 - 32 -
7.4 预案修订 - 33 -
7.5 预案衔接 - 33 -
7.6 预案演练 - 33 -
8 监督管理- 34 -
8.2 责任与奖惩 - 34 -
9 附则- 35 -
附件1 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 36 -
附件2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目录 - 37 -
附件3 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目录 - 40 -
附件4 石碁镇分级响应级别 - 43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石碁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番禺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如专项预案另行规定的,按该专项统筹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应急,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应急,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应急。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3)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各自牵头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4)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着眼最严峻最复杂局面,强化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风险防控与非常态事件应对相结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最大程度管控风险、消除隐患。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托以镇专职消防队为主力,镇各部门专业应急抢险队伍为辅,建立健全镇综合抢险力量体系;同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社会团体、退伍军人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风冻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海上溢油事件、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共建筑或大型房屋倒塌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事件、监狱暴狱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强,往往是相互影响,互相转化的,从而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或成为各种事件的耦合。应当予以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镇委统一领导下,镇人民政府是本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镇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镇应急委”),指导镇级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应急工作职责。
镇应急委为本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镇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协调一般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镇级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应急委第一主任由镇党委书记兼任;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综合指挥调度、公安、卫生健康的镇领导以及镇应急办主任兼任。镇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办主任兼任,由镇应急办工作人员承担镇应急委日常工作。
镇应急委主要职责:对全镇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建立完善本镇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并督促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开展预警行动、先期处置,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组织做好应急设备设施维护以及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和发放;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
2.2 专项指挥机构
2.2.1 专项指挥机构
镇应急委下设若干专项指挥机构作为镇应急委框架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其名称、牵头单位、职责分工及运行机制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各自统筹本领域有关工作,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镇应急委与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信息互通、沟通会商、协同工作等机制。
镇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职责的镇委、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镇应急委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或者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各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镇委、镇人民政府以及镇应急委的部署要求,组织编制、修订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以及特殊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处置;承办镇委、镇人民政府、镇应急委和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未设立应对某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由本级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或者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成立专项指挥机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定。
应急响应期间,各专项指挥机构有权随时调配各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要无条件配合工作。
2.2.2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镇应急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镇工作组由镇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派出,或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在区相关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镇现场指挥机构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在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机构可设立综合协调、风险监测、处置救援、信息舆情、医疗保障、交通管制、后勤保障、社会稳定、救灾救助等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以及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通机制。
2.2.3 工作机构
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等工作,承担本部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各村(社区)要负责属地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属地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村干部24小时带班值守制度,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并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与监测
(1)各部门、各村(社区)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与预警机制,规范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等工作。同时,完善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如有发生突发事件或预警应立即上报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并抄送镇应急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关注群众探讨的信息,对可能诱发或演变成矛盾纠纷或突发事件的苗头隐患要进行先期处置,同步向镇平安法治办、城市运行指挥中心、石碁派出所报告,并抄送镇应急办,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各部门、各村(社区)收集涉密的重要信息时,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发布预警
收到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后,镇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向各有关部门、村(社区)通报;收到各有关部门、村(社区)或个人上报的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向各有关部门、村(社区)通报。
各有关部门、村(社区)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微信群等方式,传递预警信息。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养老托幼机构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传递预警信息。
3.2.2 预警响应措施
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护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撒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2.3 预警解除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按程序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及时通知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和人员,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镇人民政府及镇有关部门报告。
(3)镇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作为突发信息报送责任主体,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向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报送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信息,并抄送镇应急办。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口报送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值班室。根据事态发展,各报送主体和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如需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时通知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并抄送镇应急办,做到对外统一报送口径。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含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请示支援事项、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和现场指挥人员、报告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34608800;传真:84613121;粤政易:番禺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区应急委值班室电话:84812163、18138740292;传真:84812163;粤政易:番禺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石碁镇值班室电话:34851031、84881266;粤政易:石碁镇指挥中心。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受影响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及时收集并有效保存可疑样品;积极救治病人,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防护;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镇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村(社区)和该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应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要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4)在本镇行政区域外,发生涉及本镇的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要调度有关部门和村(社区),采取措施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要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镇人员、机构或单位的突发事件,镇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应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需要镇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镇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镇有关部门、村(社区)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请示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镇应急委派出工作组或镇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
(3)协调镇有关部门、村(社区)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全镇各方应急资源。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多个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应急委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敏感性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镇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和四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镇应急委第一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镇应急委第一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镇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镇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在区人民政府或区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敏感程度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镇级层面响应分级、启动程序由相关的镇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明确。上述应急响应程序可结合镇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4.2 队伍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消防队)牵头,石碁派出所、武装部(民兵预备役)、村(社区)等单位配合,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工作,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农业)协助,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交警六中队负责,石碁交管所、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组)协助,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石碁派出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组:由石碁派出所牵头,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平安法治办、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二分队)、团委、村(社区)等单位配合,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人员安置组:由应急办牵头,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网格化服务中心和事发地村(社区)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社会动员组:由团委牵头,党政和人大办(党政)、总工会配合发动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党政和人大办(党政)、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宣传统战)牵头,党群服务中心(文体)配合,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9)后勤物资保障组:由综合事务中心(后勤)负责,应急办、石基供销社配合,为前线应急救援人员和值守人员提供抢险物资、饭餐、水等后勤物资保障。
(10)应急通信组:由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牵头协调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3 处置措施
4.3.1 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3.2 公共卫生事件类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镇人民政府除了采取发生自然、事故灾难后的有关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防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2)紧急调用、征用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
(3)控制现场,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调查、采样、分析、检测;必要时,转移、疏散或者撤离相关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者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区域实行封锁;
(4)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对易感人群和其他受威胁的人员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5)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6)必要时,对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应急控制、检验检疫措施;
(7)对传染源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处置,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8)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按规定转诊;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3.3 社会安全事件类
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3.4 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应急物资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上级要求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本镇保障类应急预案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应当给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特殊、优先保护。
4.4 联动支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情况,镇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可协调相邻地区、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支援。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本级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派遣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本级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及时汇报现场情况,移交现场指挥权,并做好保障工作。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布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
4.6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镇人民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和其他力量,依法调用、征用相关资源,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应急救援、疏散转移、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4.7 响应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村(社区)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镇人民政府或镇应急委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镇人民政府或镇应急委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村(社区)委员会及镇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村(社区)委员会及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慰问、抚恤、补助、安置或补偿,并向有需要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司法援助。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村(社区)委员会及镇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村(社区)安排,必要时可申请镇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5.2 评估总结
(1)牵头负责该类突发事件的镇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村(社区)要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开展评估,总结救援处置工作,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村(社区)及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镇人民政府,同时报送镇有关部门。
(3)每年12月底前,各村(社区)及镇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本辖区本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以书面形式向镇人民政府汇报。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5.3 恢复与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和省、市支持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地镇(街)负责。镇应急委要及时组织和协调经济发展、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政务服务数据、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务、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
6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队(消防队)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依托专职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装部(民兵预备役)、属地村(社区)义务消防队伍组成的基层应急队伍。加强专职消防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财力保障
(1)应急办将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财政办予以配合。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镇有关部门向区财政提出补助请求。
(2)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特殊突发事件、镇政府紧急决定事项动用预备费项目,财政办将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镇领导指示、办公会议纪要等,先办理预备费拨款手续。事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向镇政府补办报批手续。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镇有关部门在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6.3 物资保障
(1)镇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委员会应按照《石碁镇应急物资管理工作方案》(碁办〔2024〕54号)的要求,配置并定期维护保养应急物资,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目录。
(2)鼓励和引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镇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6.4 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办、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党群服务中心(后勤)、石基供销社和事发地村(社区)等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建镇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6.6 交通运输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组)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镇有关部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组)、交警六中队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7 治安维护保障
石碁派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人员防护保障
应急办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掩蔽场地(疏散基地、疏散区域、人员掩蔽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护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委员会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9 通信保障
各村(社区)做好应急广播系统日常维护,确保应急广播随时能用;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协调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确保通信畅通。
6.10 公共设施保障
镇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水的基本要求。
6.11 科技支撑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和各村(社区)应急指挥平台资源,结合上级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保障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实行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指挥调度体系。
6.12 法制保障
石碁司法所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预案体系
7.1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镇人民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类应急预案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2 应急预案
全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和重点项目应急预案、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5种。按预案的属性可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所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1)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镇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镇应急办牵头组织修订,镇有关部门配合,报镇政府办公会议审定后以镇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2)镇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镇有关部门参照区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单位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牵头制订,报镇政府批准之后以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文件形式实施,并在镇应急办备案。
(3)镇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镇部门应急预案是镇有关部门根据镇总体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镇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镇应急办备案。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和重点项目应急预案。大型会展、文化体育、广州国际美食节、春节花市等大型活动和重点项目开工奠基和竣工剪彩等项目具有时限性,应急预案属于“一对一”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制,并报镇应急办备案。
(5)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镇应急办备案。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应急规字〔2019〕7号)等有关要求,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在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镇应急办;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报区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和镇有关主管部门。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番禺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区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番应急指挥〔2019〕2号)的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备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7.3 预案编制
(1)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编修应急预案结合原有基础上,充分统筹当前风险评估和应急调查资源,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切实强化应急预案动态管理,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助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2)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村(社区)委员会在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4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一般2年修订一次,但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一种或多种以上也应及时予以修订:
(1)在机构改革中,本部门“三定”方案职责调整的;
(2)职责未做调整,但原预案发布已满2年的;
(3)职责未做调整,原预案也未超过2年期限,但在实践中预案存在应急措施不完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形的。
7.5 预案衔接
镇应急办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衔接性审查,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6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镇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应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参与。
(4)镇人民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镇人民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应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也应结合实际经常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村(社区)委员会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在全镇大、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教育。
8.2 责任与奖惩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按照镇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激励广大应急战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依法履职。
9 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镇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等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石碁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碁办〔202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目录
3.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目录
4.石碁镇分级响应级别
附件1
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2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目录
一、公共卫生类
(一)石碁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组织编修。
(二)石碁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组织编修。
(三)石碁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组织编修。
(四)石碁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农业)组织编修。
(五)石碁镇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组织编修。
(六)石碁镇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预案: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组织编修。
二、自然灾害类
(一)石碁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应急办组织编修。
(二)石碁镇地震应急预案:由应急办组织编修。
(三)石碁镇防风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三防办组织编修。
(四)石碁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规划建设办组织编修。
(五)石碁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消防队)组织编修。
(六)石碁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城市运行指挥中心组织编修。
三、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石碁镇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组织编修。
(二)石碁镇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由党政和人大办(党政)编修。
(三)石碁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平安法治办、石碁派出所组织编修。
(四)石碁镇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党群服务中心(劳动)编修。
(五)石碁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媒体应对应急预案:由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宣传统战)编修。
(六)石碁镇清明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由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组织编修。
四、事故灾难类
(一)石碁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组织编修。
(二)石碁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组织编修。
(三)石碁镇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二分队)组织编修。
(四)石碁镇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消防队)组织编修。
(五)石碁镇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消防队)组织编修。
(六)石碁镇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组)组织编修。
(七)石碁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组织编修。
(八)石碁镇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由石基供电所组织编修。
(九)石碁镇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由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组织编修。
(十)石碁镇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组织编修。
(十一)石碁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由石碁市场监管所组织编修。
(十二)石碁镇建筑施工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规划建设办组织编修。
(十三)石碁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党群服务中心(文体)组织编修。
附件3
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目录
一、应急系统
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并负责管理全镇工矿、金属冶炼以及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二、交通系统
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组)、交警六中队、石碁交管所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
三、通讯系统
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并负责督导本辖区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四、公安系统
石碁派出所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并负责督导易制毒、民爆物品等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五、卫生系统
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并负责督导区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六、教育系统
石碁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并负责督导各学校、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七、建筑施工系统
规划建设办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并负责督导建筑施工、人防工程、地质灾害等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八、水务系统
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水务)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并负责对接水务工程施工、石碁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等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九、农业系统
农业农村办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和备案工作;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农业)负责督导农业机械、畜牧兽医、农业生产等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十、旅游系统
党群服务中心(文体)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并负责督导旅游景点景区、旅游公司、文化场所等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经济发展办负责督导非星级酒店等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十一、人员密集系统
综合行政执法队(消防队)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并负责督导娱乐场所、高层住宅等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并负责督导辖区及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
附件4
石碁镇分级响应级别
针对紧急情况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
一、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国家、省、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上级预案正式启动前,由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地村(社区)、镇有关部门先行处置,防止时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镇专项指挥机构牵头响应,并组织事发地村(社区)和镇有关部门实施,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逐级上报,逐级响应。同时,由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地村(社区)、镇有关部门利用全镇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进行先行处置,防止时态扩大。当全镇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镇专项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将救援情况报告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并抄送镇应急办,由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向镇主要领导、区应急委、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救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