碁办〔2024〕67号
各部门、各单位,各驻村(社区)工作组,各村(社区):
现将《石碁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碁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石碁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番禺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番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可以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镇委、镇政府主导,社会救援力量协助,充分发挥一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 灾害分析
石碁镇位于番禺区东南部,面积46.20平方公里,辖内有17个行政村、2个社区,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约16万人。
一是容易遭受台风侵袭。每年5月至10月常受台风侵袭,并由台风所带来的大风、暴雨以及可能引发的其它次生灾害(如龙卷风等)易造成重大灾害损失。
二是容易出现秋冬气象干旱。近年来,在秋冬季节,本地区经常出现降水量少,在2019年10月25日起截至12月31日,更出现最长连续无降水日数达68天,持续温高少雨导致气象干旱重。
三是连续暴雨天气,比较容易出现山体崩塌、滑坡、地陷等地质灾害。
四是存在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风险,镇内尖峰山森林公园、南浦岗面积共计1081.29亩,林区累积了大量枯枝落叶和腐殖质,干旱季节山上可燃物剧增,森林防火形势不可忽视。
2 组织体系
2.1 石碁镇自然灾害救助领导组
成立石碁镇自然灾害救助领导组(简称“镇救助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的镇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镇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办、经济发展办、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二分队、消防队、交通组)、应急办、三防办、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城市管理和林业园林绿化办、财政办、综合事务中心(后勤)、综合事务中心(房管)、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党群服务中心(文体)、退役军人服务站、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城市运行指挥中心、武装部、团委、石碁派出所、交警六中队、石碁教育指导中心、石碁市场监管所、区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石基供电所、石碁自来水公司、石基供销社负责人和各村(社区)第一书记、书记组成。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上级减灾委和镇救助领导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宣传统战):负责参与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配合区宣传部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报道。
(2)纪检监察办:制定救灾期间辖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落实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对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严查救灾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经济发展办:负责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核定规模以上企业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4)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负责统计参与救灾医疗力量;核定医疗机构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5)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村(社区)对受灾群众生活状况开展排查,协助对因灾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资金,对符合低保、特困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并按规定发放救助资金;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做好困难群众、流浪乞讨人员防寒保暖救助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核定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因灾损失数据情况,相关救助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6)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负责协助上级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核定管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负责配合上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二分队负责灾害区域的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灾害区域燃气管道等市政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核定镇内燃气管道等市政实施和附属设施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消防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承担灾害救援任务,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并配备相应装备、器材;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火灾扑救;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积极参与抢险救灾。负责森林火灾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森防保障,组织对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核定本系统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交通组负责指挥灾害道路交通管制;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和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7)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市、区下拨以及区配套的救灾款物;协调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协助上级开展防震演练;负责收集、汇总并统计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开展地震灾害预警和预报工作。
(8)三防办: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三防灾害防治工作;组织三防灾害应急调查,核查三防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镇委、镇政府、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及区三防办报送三防灾情信息;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核定三防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9)规划建设办:负责组织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镇委、镇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和镇应急办报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指导做好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核定中、大型建筑行业领域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10)农业农村办:负责组织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与防控;协助上级调拨种子等农业灾害救助物资,及时发放农业灾害救助资金;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核定农业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11)城市管理和林业园林绿化办: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林业病虫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组织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12)财政办: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镇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受灾区域群众需要及时向上级申请救助资金,以及下拨救灾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13)综合事务中心(后勤):做好提供生活救灾物资、应急车辆等保障工作。
(14)综合事务中心(房管):负责负责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受灾建筑物进行鉴定评估,督促有关单位处置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核定本系统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15)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证灾区通信畅通;核定通讯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16)党群服务中心(文体):负责在救灾工作需要时,开放镇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指导做好镇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指导景区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工作;督促村(社区)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核查本系统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17)退役军人服务站、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加强对我镇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装备器材存放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必要时,协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8)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水务)负责落实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处理内涝应急抢险管理工作;灾后防灾减灾水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核查水利设施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农业)负责组织灾后引起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核查畜牧养殖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19)网格化服务中心:负责收集、登记、统计和分析来穗人员地震灾害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跟踪处理有关网格事件;配合灾区做好应急疏散、宣传、安置、重建等有关工作。
(20)城市运行指挥中心:负责灾害发生时全镇城市运行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向镇领导、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委报告灾害信息;接收并及时传达上级各类预警信息;指挥调度全镇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应的救灾工作;协调派发、回收对讲机,指导使用无线电频率(包括备用频率),保障救灾工作中合法无线电频道的正常使用,确保救灾指挥调度畅通、及时。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核定本系统气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21)团委:负责组织团员队伍、青年志愿者队伍协助参与救灾工作。
(22)石碁派出所:负责做好灾害现场警戒,维护灾害现场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协调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遭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外籍人士、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穗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核定本系统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23)交警六中队:负责救灾期间全镇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的指挥、疏导,日常路面巡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24)石碁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妥善处理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协调院校类避护场所落实避护场所管理开放工作;核定院校、幼儿园、教育机构因灾损失数据情况,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25)石碁市场监管所:负责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6)区第八人民医院:负责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
(2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受灾地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28)石基供电所:负责救灾应急用电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电力设施设备,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核定本镇内电力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29)石碁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监测水质和应急供水;开展受损供水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保障灾区临时用水供应;核定本镇内供水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30)石基供销社: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31)各村(社区):负责制定辖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维护应急广播系统;储备应急救援和生活救济物资;宣传自然灾害避险应急知识;自然灾害发生时,贯彻上级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属地群众自救互救和疏散,配合救灾抢险队伍实施救灾行动;按要求组织灾害信息员落实灾情统计,如实上报灾情等工作;安置群众,发放救灾救济物品;在安全情况下,发动党员群众参与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善后工作;协助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参与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助镇各有关部门核查属地内各类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镇应急办。
(32)镇其他部门单位和各驻村(社区)工作组:负责落实镇政府救灾工作调度,参与到救灾工作中。
2.2 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
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上级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落实灾情核查;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指导灾害发生地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发放自然灾害救助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救助工作;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协助开展救灾捐赠;协助上级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
2.3 工作组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镇政府的安排部署,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应急办牵头,财政办、综合事务中心(后勤)、网格化服务中心、石碁派出所、石基供销社、各村(社区)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向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应急办牵头,三防办、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水务)、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各村(社区)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卫生防治组: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牵头,应急办、城市管理和林业园林绿化办、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农业)、区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石碁自来水公司、各村(社区)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农业农村办牵头,城市管理和林业园林绿化办、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农业)、各村(社区)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经济发展办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石基供电所、石碁自来水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牵头,财政办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应急办牵头,经济发展办、公共服务办(党群服务)、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财政办、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党群服务中心(文体)、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水务)、交警六中队、石基供电所、石碁自来水公司和各村(社区)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财政办、石碁市场监管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宣传统战)牵头,党群服务中心(文体)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3 预警处置
3.1 预警预报
综合行政执法队(消防队)、应急办、三防办、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城市管理和林业园林绿化办、城市运行指挥中心等部门在接收到上级发布的气象灾害、地震监测、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汛期和旱情、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依照职能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将预警预报信息向镇救助领导组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各村(社区)接收各有关单位传达的预警信息后,通过应急广播进行广泛宣传灾害预警信息。
3.2 预警响应
镇救助领导组根据上级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影响我镇自然灾害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1)由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救助领导组、村(社区)发布预警信息,调度灾害救助工作。
(2)全镇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指导可能受影响的部门和村(社区)提前做好群众转移安置、调运救灾物资和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等防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向转移避险和转移安置的群众发送生活救助物资。
(4)利用全镇监控系统或加强与村(社区)了解灾害风险,必要时安排人员实地了解,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镇救助领导组按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7)及时向社会传达上级发布的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镇救助领导组决定终止预警响应,及时反馈区减灾委,向镇救助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和涉及的村(社区)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执行,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敏感镇街、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或灾害对受灾镇街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视情调整。本镇按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执行。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本镇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因干早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用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本镇涉农人口的25%以上,或30万人以上。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本镇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本镇涉农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本镇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6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本镇涉农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本镇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6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本镇涉农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5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组织镇救助领导组成员单位进行分析评估,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镇救助领导组提出启动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并报请镇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6 响应措施
镇救助领导组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镇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救助领导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救助领导组视情组织各有关单位及受灾村(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镇救助领导组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灾情,及时提出灾区需求。镇救助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区减灾委提出邀请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应急办、财政办视灾害的核定情况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生活救助物资;应急办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综合事务中心(后勤)、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石碁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综合行政执法队(消防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交警六中队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6)石碁市场监管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规划建设办、综合事务中心(房管)等部门监督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水务)监督灾区水利设施修复工作;区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石基供电所负责保障应急供电和电力设施修复工作;石碁自来水公司负责保障应急供水和供水设施修复工作。
(7)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宣传统战)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做好救灾捐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筹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在灾情稳定后,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分别核查本行业领域、本地区灾害损失情况(详见附件1)。
(10)镇救助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7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时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按照职责及《石碁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指引(第二次修订版)》有关规定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报告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和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及时向镇领导、区应急委、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向区减灾委报告情况。
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首报
信息报送责任主体在获悉发生自然灾害后,应在获悉后15分钟内电话将情况完成首报,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灾害种类、发生事件、发生地点、暂时伤亡等情况;城市运行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调度灾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村(社区)核查,并将接报情况通报镇主要领导、镇值班领导、镇救助领导组;灾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村(社区)在接报指令后30分钟内通过OA系统或粤政易向城市运行指挥中心书面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并抄送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接报书面报告后,汇总报镇救助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审核。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汇总形成书面报告,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后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委。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或粤政易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委上报。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各有关单位和各村(社区)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8时将前24小时的灾情向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和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上报;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每天上午9时前按规定向镇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上报。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详见附件2、3),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核报
灾情稳定后,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镇救助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5.2 信息发布
镇政府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救助领导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稳定前,镇救助领导组和受灾区涉及的村(社区)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镇各有关单位、各有关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参与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损失发布情况。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评估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以上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后,镇救助领导组组织各个有关单位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由镇领导救助小组配合区减灾委办公室做好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评估情况。应急办按照“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核定标准确定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填写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一览表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区的村(社区)配合摸查统计。
(2)应急办配合上级指导受灾区的村(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摸查、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3 冬春救助
(1)上级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灾区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应急办按期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2)应急办、财政办及时将上级救助资金发放到缺衣少粮的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救助。
(3)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配合区民政局将符合规定的受灾群众纳入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等冬春救助的统筹衔接。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规划建设办积极配合参与上级组织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房屋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2)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3)财政办与应急办密切沟通,依法依规使用重建补助资金。
(4)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有关部门将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镇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开展。
(5)镇有关单位根据职责,配合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公共服务办(社区建设)负责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和技术优势,统筹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帮助灾区群众做好基础设施、倒损住房修缮和重建等工作。
(7)镇委镇政府及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应急办、财政办等镇救助领导组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按照区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要求,建立完善区、镇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1)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财政办向镇政府申请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7.2 物资保障
(1)按照《石碁镇应急物资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应急办要指导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完善镇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实施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2)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3)镇各救灾物资仓库建设单位、部门和各村(社区)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物资,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
(4)镇救助领导组成员单位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救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 人力保障
(1)综合行政执法队(消防队)、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水务)、石基供电所、石碁自来水公司等要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村(社区)建立义务消防等应急抢险队伍,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
(2)定期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3)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4 通信保障
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负责协调三大通讯运营商保障本地区应急通讯工作。各通讯运营单位全力做好灾区应急通讯保障、灾区受损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并依法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对工作通信畅通。
7.5 交通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组)、综合事务中心(后勤)、交警六中队、石碁交管所等单位保证救灾人员、受灾群众、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 设施保障
应急办、党群服务中心(文体)、石碁教育指导中心等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文艺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7.7 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基层、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村(社区)党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法协助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应急办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应急办负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镇领导救助组各成员单位及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针对基层社区特点和居民群众实际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互动参与的方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灾害防范意识。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省、市、区、镇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 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本预案由镇政府组织修订,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镇应急办反映。
(4)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制定、完善相配套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报镇应急办备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1:灾害损失填报要求说明及01-06表(样板).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