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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3MB2C928864/2023-0014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番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3-12-13
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番退役军人字〔2023〕30号 发布日期: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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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4  浏览次数:-

  番退役军人字〔2023〕3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穗退役军人字〔2023〕412号)精神,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发放的按照差额进行补发,请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答疑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广州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广州市番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1

广州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抚恤金标准(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提高抚恤金标准

新标准(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总计

国家抚恤金

地方抚恤金

一级

因战

124306

116270

8036

8140

132446

因公

119296

111560

7736

6690

125986

因病

114368

106900

7468

5350

119718

二级

因战

112419

105220

7199

7370

119789

因公

105620

98770

6850

5930

111550

因病

100741

94190

6551

4710

105451

三级

因战

98700

92320

6380

6460

105160

因公

91936

85970

5966

5160

97096

因病

85297

79770

5527

3990

89287

四级

因战

80816

75670

5146

5300

86116

因公

72339

67680

4659

4060

76399

因病

65854

61620

4234

3080

68934

五级

因战

63048

59100

3948

4140

67188

因公

54754

51200

3554

3070

57824

因病

50314

47110

3204

2360

52674

六级

因战

49314

46170

3144

3230

52544

因公

46226

43290

2936

2600

48826

因病

38739

36230

2509

1810

40549

七级

因战

37117

34780

2337

2090

39207

因公

32959

30840

2119

1540

34499

八级

因战

23506

21960

1546

1320

24826

因公

21237

19910

1327

1000

22237

九级

因战

19391

18240

1151

1090

20481

因公

15490

14510

980

730

16220

十级

因战

13567

12810

757

770

14337

因公

11497

10850

647

540

12037


附件2

广州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优抚对象类别

原标准(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本次提标幅度

新标准(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烈士遗属

47892

2580

50472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43572

1880

45452

病故军人遗属

40908

1460

42368

在乡复员军人

31080

1440

3252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9020

450

19470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12372

480

12852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7740

540

8280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648元

40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688元

“五老”人员

17268

336

17604

注:1.根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 160号)规定,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按其享受抚恤标准的30%增发。

  2.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就高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

  3.享受以上待遇的优抚对象须符合相关条件经审核认定。

  4.“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