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吴桐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通告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非法行为取得的备案结果应予撤销。因吴桐在我区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结业证书为虚假证明材料,现依法撤销吴桐的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资格。
特此通告。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15日
索引号: | 11440113MB2C92974J/2025-0015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吴桐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通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18 | |
主题词: |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吴桐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通告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非法行为取得的备案结果应予撤销。因吴桐在我区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结业证书为虚假证明材料,现依法撤销吴桐的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资格。
特此通告。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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