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减灾委〔2022〕1号
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番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
《番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番禺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该预案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番禺区减灾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番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番禺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番禺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番禺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可以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区委、区政府主导,社会救援力量协助,充分发挥一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灾害分析
广州市番禺区位于广州市南部、珠江三角洲腹地,在北纬22°26'至23°05'东经113°14'至113°42'之间。东临狮子洋,与东莞隔江相望;西及西南以陈村水道为界,与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相邻;北隔沥滘。
一是容易遭受台风侵袭。番禺濒临南海,汛期特别是后汛期常受台风侵袭,近10年来每年影响的台风平均有2~3个,最多年份有5个。台风带来的大风、暴雨以及可能引发的其它次生灾害(如龙卷风等)易造成重大灾害损失。二是容易出现秋冬气象干旱。例如,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月12日,番禺国家气象观测站连续80日无降水记录,创下连续无降水日历史记录,连续温高雨少天气,导致我区出现重度气象干旱。2020年第四季度,番禺区雨量仅16.5毫米,较常年值偏少87.4%,期间番禺区连续3个月无透雨,到12月下旬出现重度气象干旱。
二是容易出现秋冬气象干旱。2021年年降水量1301.3毫米,较近十年同期值偏少三成,为近十年第二少。2019年10月25日起截至12月31日,全区最长连续无降水日数68天,持续温高少雨导致气象干旱重。
三是比较容易出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2021年度全区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17个(2021年度新增4个),受威胁人群达到335人,其中威胁30人以上灾害点6个。同时也存在依山建房、人工削坡和工程建设等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是存在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风险。全区林地面积37680亩,最多镇街7000多亩,最少300多亩,林区呈分散状态,人员流动频繁,近山作业增多,林区累积了大量枯枝落叶和腐殖质,山上可燃物剧增,森林防火形势严峻。
2 组织体系
2.1区减灾委
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主 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团区委、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区红十字会、番禺供电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部队参加救灾工作; 协助属地镇街转移受灾人员。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送工作;保障灾区市场粮油应急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做好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调做好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地方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理赔情况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4)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5)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活动列入全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负责对救灾装备的无线电频率(包括备用频率)的协调,保障救灾工作中合法无线电频道的正常使用;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核定行业领域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6)区公安分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7)区民政局:组织、指导所属部门(机构)对受灾群众生活状况开展排查,对因灾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对符合低保、特困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并按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配合做好因灾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做好困难群众、流浪乞讨人员防寒保暖救助工作。相关救助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8)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区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及时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10)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灾后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指导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施工监管工作;配合开展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和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13)区水务局: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核查水利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与防控;组织种子等农业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及时发放农业灾害救助资金;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核定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收集、 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救灾捐赠、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市下拨以及区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监测及趋势分析;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火灾扑救;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8)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提供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护场所;救灾工作需要时,开放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的工作;指导做好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19)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林业病虫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20)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核定本系统气象灾害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21)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指导、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证灾区通信畅通;核定通讯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2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23)区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24)番禺供电局:负责救灾应急用电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电力设施设备,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核定电力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25)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村居委灾害信息员建设;负责密切关注辖区自然灾害变化,遇到突发灾情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启动救灾应急响应;负责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发放临时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救助工作;负责参与自然灾害灾情核查,核定灾情数据,建立灾情核查台账;负责按程序做好灾害救助申报审批工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三定规定职责分工,全力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指导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指导灾害发生地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救助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承担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2.4工作组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成立以下8 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交通运输、科工商信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卫生防治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水务、科工商信、应急、市场监管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水务、应急、规划自然资源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科工商信局牵头,区发改、财政、政数、供电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民政、财政、审计、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广旅体、卫健、政数、供电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应急、财政、科工商信、卫健、市场监管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文广旅体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3 预警处置
3.1预警预报
区气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要依照职能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地震监测、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汛期和旱情、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将预警预报信息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风情、汛情、旱情预警预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震趋势预测预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气象局负责)等。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镇街通报。
3.2预警响应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减灾委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指导可能受影响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前做好群众转移安置、调运救灾物资和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等防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向转移避险和转移安置的群众发送生活救助物资。
(4)实时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报告,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7)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涉及镇街,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对发生在敏感镇街、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或灾害对受灾镇街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视情调整。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因干早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用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区涉农人口的25%以上,或30万人以上。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并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救灾捐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筹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区涉农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受灾所在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政府、市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6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区涉农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4.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6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区涉农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报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4.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镇街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
区应急管理局、属地镇街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初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自然灾害后,应该第一时间报送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镇街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粤政易、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区、镇街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粤政易、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9:00时将前24小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30时前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核报
灾情稳定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分村居委填写自然灾害情况核报表,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镇街数据)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2 信息发布
区、镇街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镇街要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损失发布情况。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评估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以上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核定标准确定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填写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一览表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区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全。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镇街及村居委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3 冬春救助
(1)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灾区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2)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区级救助资金,为缺衣少粮的受灾群众提供冬春基本生活救助。
(3)区民政局负责将符合规定的受灾群众纳入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等冬春救助的统筹衔接。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屋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2)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拨(或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4)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属地镇街等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部门。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及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和技术优势,统筹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帮助灾区群众做好基础设施、倒损住房修缮和重建等工作。
(7)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镇街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1)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向区政府申请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7.2 物资保障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的要求,区发展改革局要完善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实施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2)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3)区发展改革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物资,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
(4)区发展改革局编制和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5)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救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 人力保障
(1)区、镇街两级政府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
(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地质、水利、农业、林业、卫生防疫、气象、地震、海洋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救助会商,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4)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4 通信保障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三大通讯运营商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各通讯运营单位全力做好灾区应急通讯保障、灾区受损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并依法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对工作通信畅通。
7.5 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保证救灾人员、受灾群众、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 设施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文艺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7.7 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基层、村居委、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受灾镇街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区减灾委负责协调各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各成员部门及各镇街、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针对基层社区特点和居民群众实际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互动参与的方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灾害防范意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组织开展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业务技能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 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成员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制定、完善相配套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并区减灾委办公室备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番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番禺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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