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五妹: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桂园路三巷2号违法建设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钟村处字[2024]1-60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孔五妹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桂园路三巷2号三层加梯间的基础上搭建一个简易金属结构棚,建筑面积约为32.5平方米,现阶段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街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联系电话84636756),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钟村处字[2024]1-60号).pdf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