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4年入职A公司担任会计,约定的工资是8000元/月+社保补贴1000元/月+房租补贴300元/月,A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工作了11天后,A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审理经过】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张某已提交的证据证明A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的合法合理性,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社保补贴1000元/月+房租补贴300元/月,社保补贴1000元/月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A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00元(8300元/月x0.5个月x2倍)。
【工会说法】
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针对该案涉的问题分析如下: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以及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规定:……(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等规定,社保补贴不应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而是属于社会保险费用的范畴,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社保补贴不应计入工资总额。此外,社保补贴不具有福利性质,而是用于弥补未参加社保给劳动者可能造成的损失,这种做法涉及偷逃社会保险费用,并不合法。因此,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时,应当将社保补贴的部分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