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4年5月20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电工,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2017年至2023年期间工作内容增加了机修工作,要求甲公司支付增加了机修工作的工资差额,为此,杨某提供了证人证言、照片、电子转账记录、《工作证明》等证明其主张
甲公司主张已经向杨某全额支付全部工资报酬,对于杨某所称的增加的机修工作的工资报酬,已经在每月发放的“其他补贴”中予以支付,但是因为每个月所产生的额外工作不固定,因此所产生的报酬也不固定。另外,主张杨某的申请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为此,甲公司提供了工资表证明其主张。
【案件裁决】
仲裁委认为,关于增加机修工作工资的问题,由于杨某的增加工作在其上班工作时间内完成,双方也未就增加机修工作的报酬另行约定,因此,杨某2000/月的差额主张其增加其机修工作的工资,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认为杨某的要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工会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有上述情况,即工作的范围已经超过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具体的书面约定,约定内容包括工作增加的内容,因增加工作内容而增加的报酬标准,支付时间等,以免造成劳动者举证困难的情形。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及时向主张,以免造成超过仲裁时效而造成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