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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法(四):员工未到指定医院就诊不必然构成严重违纪

来源:番禺区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5-04-30 11:16: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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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袁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管理工作,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病假员工拒绝或不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的调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后袁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期满后,袁某前往其居住辖区的区医院就诊并由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后某公司两次要求袁某分别于指定时间前往其指定的医院配合公司工作人员对其病假真实性进行调查,袁某均予配合,相应的诊断结论均证实袁某的病假属实。其后,某公司又先后七次要求袁某于指定时间分别至另外两家医院进行复诊,配合公司对其病假真实性进行调查。袁某未依公司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就诊,但其先后七次前往某区医院就诊,并由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某公司因此以袁某病假期间不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的调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审理经过】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劳动者患病或者受伤时,基于健康权的考虑,其享有自主选择医院就医的权利,以便病情或者伤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救治。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可以适度开展病假真实性调查,但应统筹考虑劳动者就医的现实选择需要。本案中,袁某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根据其伤情、地区医疗现状,至其所居住辖区的某区医院就诊符合常理;其次,袁某先后两次配合公司进行病假真实性调查,相应的诊断结论均证实其病假属实;而某公司多达九次通知袁某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调查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且袁某虽未依公司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就诊,但其在病休期间一直在某区医院就诊,并由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因此某公司在未有证据证明袁某病假存疑的情况下,以其不配合调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袁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工会说法】

  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针对该案涉的问题分析如下:

  本案中,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在实际案件处理中,该条适用首先需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程序,其次是审查该规章制定是否合法合理,劳动者是否满足该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等。病假管理属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但选择哪一家医院就诊有诊疗水平、就医方便、经济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又属于劳动者自主就医权范畴下的选择。因此,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病假管理安排时,应先确保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或告知程序;其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至指定医院就诊或复查应具备合理性,不宜给劳动者治病休息造成负担,从而平衡劳动者就医权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冲突,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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