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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法(七)——直播带货背后的权益之争:新业态主播劳动报酬追索案的法律启示

来源:番禺区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5-05-07 14:35: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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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肖某系某直播平台主播,自2024年8月起与广州市番禺区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建立用工关系,以直播带货形式为该商行销售服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保底工资8000元,另按销售额提成。然而,自2024年8月至11月,某商行长期拖欠肖某工资合计27831元。肖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向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申请番禺区总工会提供法律援助。

  番禺区总工会指派工会律师介入本案。经调查发现,某商行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其通过抖音平台经营电商业务,主播工作内容、考勤及薪资发放均由商行经营者直接管理,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肖某每日需固定直播6小时,并接受商行对直播话术、服装展示的严格管控,劳动关系从属性显著。

  二、劳动者诉求

  (一)要求确认肖某与某商行自2024年8月1日至11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要求某商行支付拖欠工资27831元;

  (三)要求某商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处理过程与结果

  工会律师协助肖某收集微信聊天记录、直播排班表、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事实。之后参加本案开庭庭审工作,面对相关证据,某商行认识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肖某的工作内容、时间及管理方式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同意调解。最终,双方在仲裁庭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处理完毕。

  四、工会律师释法

  (一)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若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并构成业务组成部分,即可认定劳动关系。本案中,肖某的直播内容、时长及管理方式均符合标准。

  (二)平台经济下的用工责任

  个体工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用工,仍属劳动法调整范畴。某商行以“灵活用工”为由规避社保、工资支付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需重点关注: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平台经济背景下新业态劳动者维权的典型案例。随着直播带货等新兴职业兴起,部分用工主体利用“灵活就业”名义逃避法律责任,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因此无论用工形式如何“创新”,均须依法签订合同、足额支付报酬;这里呼吁劳动者:增强证据意识,及时通过工会等渠道维护权益,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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