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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法(九):入职后必须掌握的五大劳动法常识

来源:番禺区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5-05-07 15:40: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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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根据相关统计,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基础权益的争议占比超过60%。本文从实务角度梳理劳动者最需要了解的五大劳动法常识。

  一、劳动合同必须书面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后再签"为由拖延签约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工资补偿(最长11个月)。需重点核对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岗位、薪资结构、合同期限等核心条款,警惕空白合同陷阱。合同文本需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并保留至少一份原件。

  二、试用期规则不可逾越
试用期时长与合同期限挂钩:3个月-1年合同试用期≤1个月;1-3年合同≤2个月;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合同≤6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试用期员工,仍需举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工作时间和加班补偿
标准工时制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日加班支付150%工资,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警惕以"值班""弹性工作"为名的变相加班,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均可作为加班证据。用人单位安排补休仅能替代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三倍工资。

  四、社会保险不容协商放弃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属于法定强制缴纳范畴。用人单位不得以"现金补贴"或员工"自愿放弃"为由逃避缴费义务。劳动者可通过"12333"热线或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发现未足额缴纳可要求补缴。

  五、解雇保护与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规定情形。违法解除的应按2倍经济补偿金标准赔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N倍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按三倍封顶。劳动者离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妥善保管作为维权凭证。

  综上,劳动者既要增强权利意识,也要注意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建议入职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用人单位信用状况,从源头降低权益受损风险,另一方面注意保留工资条、考勤表、工作证等劳动关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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