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机构专页 > 其他机构 > 番禺区总工会 > 工会信息

工会说法(十四):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支付生育奖励假工资,合法吗?

来源:番禺区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5-05-07 16:03:28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何小姐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案外人某1工程公司担任文员工作,2020年12月被调到关联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某2工程公司工作,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其于2022年5月4日生育一胎,于2024年6月8日生育二胎,被申请人没有支付何小姐一胎、二胎的生育奖励假工资,何小姐于2024年12月31日因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生育奖励假工资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其后,何小姐提起仲裁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胎(2022年7月22日至10月9日)的生育奖励假工资17333.33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胎(2024年9月23日至12月11日)的生育奖励假工资18666.66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5500元。

  被申请人抗辩就生育奖励假问题已将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全数支付给何小姐,已足额支付何小姐的奖励假工资,不存在未付奖励假工资的情况。

  就经济补偿问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社保参保证明和银行流水显示,何小姐是2020年12月才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某1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是否关联公司由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确认双方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认可何小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被申请人不欠申请人何小姐产假工资情况,产生本案争议的原因在于双方对产假工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事实上,自申请人何小姐休产假起,被申请人均按照2300元/月标准支付其产假工资,申请人何小姐从未就计算方式和金额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申请人确认的金额支付完毕。申请人何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双方仍在协商期间并没有解除。因此,被申请人在2025年1月仍为申请人何小姐购买社保。但申请人何小姐从2024年12月31日下午后就没有回来上班。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回单予以证明其主张。

  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栽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栽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创》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何小姐主张的一胎生育奖励假工资的请求,由于申请人何小姐于2025年1月3日才以仲裁的方式主张第一胎(2022年7月22日至10月9日)的生育奖励假工资17333.33元,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人何小姐该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仲裁委对申请人何小姐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何小姐主张的支付二胎(2024年9月23日至12月11日)的生育奖励假工资18666.66元的请求,申请人何小姐提供了工资流水证据证明其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足以证明其产假及奖励奖工资标准问题。被申请人主张按照2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但本案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确定申请人何小姐产假和奖励假期间按该标准发放,因此仲裁委对被申请人该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请求,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与申请人何小姐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的情形下,未按照申请人原工资标准按月足额支付申请人何小姐生育奖励假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在申请人何小姐提出异议后,被申请人仍未依法足额支付申请人何小姐的生育待遇,已侵害了申请人何小姐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何小姐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奖励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有关系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根据该法的规定向申请人何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关于工作年限问题,申请人何小姐的入职登记资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工资料。被申请人未能向仲裁委提交申请人何小姐的入职登记资料予以佐证其主张的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仲裁委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予采信。申请人何小姐于2018年7月2日入职案外人某1工程公司工作,并在该地址工作至2024年12月31日。而申请人何小姐在2018年12月到202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和工资仍由案外人某1工程公司缴纳和支付,被申请人从2020年12月才开始为申请人何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工资。被申请人亦确认上述地址为申请人在其处工作的地址。可见,申请人何小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先由案外人某1工程公司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由被申请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可见,被申请人公司与案外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地址相近,案外人某1工程公司是被申请人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被申请人应承继申请人何小姐在案外人处工作的年限。

  最终,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何小姐一次性支付生育奖励假工资19946.4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5500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