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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法(十五):工会贴心维权,对职场性骚扰说“NO”

来源:番禺区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5-05-07 16:04:4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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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3年4月17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行政前台工作,双方协商每月工资5000元。2023年5月9日,公司老板郑某要求王某一同前往广西出差。出差期间,郑某以节省住宿费为由,要求王某与其在广西设立的工作室居住。住宿期间,郑某对王某进行性骚扰。后王某报警并对郑某的骚扰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请求,判决郑某支付王某医疗费1407.04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149.4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023年5月12日,王某自行购买车票返回,并不再回某科技公司上班。2024年4月22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

  二、劳动者诉求

  (一)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3年5月1日至5月12日工资3678.16元;

  (二)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500元。

  三、处理过程

  2024年4月22日,番禺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接到该案,立即联系王某。王某表示虽然法院支持了其要求郑某赔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但该案经历了足足3个多月时间,对其身心及日常生活都造成了极大影响。同时她提出一定要女性调解员,并希望该案尽快处理,不得公开,保护其个人隐私。当日,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委派工会律师作为调解员,工会律师立即联系公司,经协调,双方同意于2024年4月23日调解处理该案。

  在调解过程中,郑某陈述其已全额履行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且已足额支付了王某2023年5月1日至5月12日工资,因王某自2023年5月12日起不再回公司上班,应视为王某自行离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经工会律师的事实分析以及法律讲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劳动争议调解款2500元,双方于2024年4月23日当天签订调解书结案。

  四、工会律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遭受职场性骚扰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取离职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案中,由于实施性骚扰者为用人单位的权力者,没办法通过警告、调整工作岗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其进行制止,作为劳动者只能即时离职,防止骚扰行为继续发生。根据司法实践,当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情况时,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争议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工资、工时等问题,而是扩展到了劳动条件、职业健康、性别平等等多个方面。通过三方联合调解,既避免了仲裁和诉讼负累,也及时快速地解决了劳动争议纠纷,满足了不同争议类型的需求,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特别对于新型的劳动争议问题,三方联合调解平等、自愿、灵活的调解方式,大大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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