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3年9月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15日陈某与某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确认某公司拖欠工资及报销款。随后,某公司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全部工资及部分报销款,但剩余报销款1万元未支付。陈某据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报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报销款的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处理的事务,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驳回了陈某关于报销款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产生的争议,以及因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引发的争议。然而,报销款的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 报销款是否属于法定支付义务?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而报销款通常涉及差旅费、业务费用等因工作产生的垫付支出,其支付规则多由用人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决定。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销标准、流程及支付时间,则报销款可视为劳动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争议应纳入仲裁范围;反之,若仅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则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自主管理事项。
2. 仲裁裁决中的实务倾向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认为报销款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范畴,且双方已在解除协议中确认款项性质。尽管某公司未足额支付,但仲裁委以“报销事务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驳回请求。这一裁决体现了劳动仲裁机构对报销款争议的审慎态度:若报销款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与法定支付项目无直接关联,仲裁机构倾向于不予介入。
工会律师建议
1. 明确约定报销条款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将报销范围、标准、支付时限等内容写入合同条款,或通过书面补充协议固定双方权利义务。此举可将报销款争议纳入劳动合同履行范畴,便于后续维权。
2. 区分报销款与劳动报酬
若报销款与工资混同发放,劳动者需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报销凭证),以便主张其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反之,若报销款独立核算,则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
3. 慎签解除协议
本案中,双方通过《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确认了未付报销款金额,但仲裁委仍以“内部管理”为由不予支持。因此,劳动者在签署类似协议时,应确保条款明确具体,必要时可约定违约金或争议解决方式,以降低法律风险。
结语
劳动仲裁是否处理职工报销款,关键在于报销款是否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以及双方是否就此达成明确约定。劳动者需通过完善合同条款、保留证据等方式强化自身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则应规范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对于性质模糊的报销款争议,仲裁机构通常倾向于尊重企业自主管理权,劳动者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