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7日小韦入职某电子公司,担任QC,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日,小韦在《放弃购买社保申请》签名,确认自愿放弃购买各项社保、补缴各项社保费用的权利,故公司从未为小韦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10月7日,公司在工作群中发出《搬迁通知书》,内容为国公司原有办公场地的利用率和生产场所不符合现有规模的使用,为公司更好的经营发展,在2024年11月安排公司总部整体搬迁,新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若车间部分人不愿意搬至佛山,车间原有员工可选择在广州市南沙区车间工作。小韦收到搬迁通知后,已口头明确告知部门经理不同意搬迁。2024年11月3日小韦通过微信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1、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更劳动合同:工作地址变更;2、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自公司收到本通知书或拒收本通知书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4年11月3日。
【劳动者诉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208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2月17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裁决】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日以未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针对申请人的解除理由,本委做如下分析: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因当事人作出放弃参保的意思表示而免除彼此之间参保的法定责任。因此,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在《放弃购买社保申请》签名自愿放弃购买各项社保、补缴各项社保费用的权利应属无效。但依前所述,社会保险的缴纳系双方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因未能举证证明其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在欺诈、受胁迫等意思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故本委认定该放弃参保的决定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据此,则无法排除被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系在申请人的要求下而导致的结果。由此,本委认为,既然申请人主动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虽然该意思表示无效,但基于其自身对社会保险同样负有依法参加的责任,若在申请人本人都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完全归咎于被申请人明显有违合理原则。其次,若申请人对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决定事后反悟,应给予被申请人合理的时间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告知被申请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未给予被申请人一个合理期限,申请人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被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注册地;根据庭审查明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因搬迁到佛山总部,要求申请人到广州市南沙车间工作,但该车间注册登记单位与被申请人是相互独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将申请人调往该处上班,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岗位的劳动合同条件,申请人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208.75元(计算公式:4736.25元3个月)。
【工会说法】
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针对该案涉的问题分析如下:本文仅就劳动者签订的放弃参保文件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作分析,至于合同变更、履行等问题本文不作详细论述。
从本案中,劳动仲裁委的分析已经清楚得出结论,劳动者签订的放弃社保的文件,无论叫申请,或声明,或承诺书,还是在劳动合同中作相关约定,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参加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一强制性规定,都是无效的,不能起到免除参保的义务。但为什么又说有用呢,体现在劳动者日后反悔了,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须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保,并给予一个合理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如不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贸然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很可能就是劳动关系确实解除了,但经济补偿不支持的结果。此外,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提前拟定好的文件中,写明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用人单位每月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若劳动者日后反悔的,需要将已收的社保补贴退还给用人单位,就是有用。因此,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对于是否签署自愿放弃参保的文件,必须慎之又慎,不要贪图一时小利,为了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同样需谨慎使用这类文件,始终是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还是相当重,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