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吴某(化名)自2014年4月28日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账务部职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按月发放。2024年3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吴某工资。吴某多次交涉未果后,于2024年6月5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公司邮寄《被迫辞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等权益。
仲裁阶段,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关于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请求,但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结果,并主张吴某“擅自离职”且工资计算有误。
二、工会律师介入与调解过程
番禺区总工会指派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何嘉敏、樊启彪律师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律师经分析案件材料,发现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
工资计算依据:公司辩称吴某的银行流水包含报销、代管费用等非工资收入,主张月均工资应扣除“达标奖”后按4891.94元计算;
离职性质认定:公司声称吴某未交接工作即“擅自离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工会律师采取以下行动:
证据整合:梳理吴某的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及《被迫辞职通知书》邮寄凭证,证明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且离职程序合法;
法律释明:向吴某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关于“被迫解除”及经济补偿的规定,明确其主张的合法性;
调解引导:在法院主持下,工会律师主动与公司协商,指出仲裁裁决的合理性及诉讼风险,提出分期支付方案以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中达成协议:公司分四期向吴某支付60000元(含工资及经济补偿),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工会律师释法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连续4个月未支付工资,吴某主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工资计算标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工资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吴某的工资流水,仲裁委依法采信劳动者主张。
调解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既能快速实现劳动者权益,又避免企业因诉讼影响经营。
四、典型意义
工会律师的专业支撑:本案中,工会律师通过精准法律分析、证据整合及调解策略,帮助劳动者在弱势地位下争取最大权益,体现了工会法律援助的实效性。
调解机制的优越性:相较于冗长的诉讼程序,调解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核心,既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偿,又为企业留存协商空间,化解矛盾于诉前。
企业用工警示:企业应规范工资支付及离职管理,避免因“任性欠薪”或程序瑕疵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