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劳动者2014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劳动者主张2017-2023年增加了机修工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增加机修的报酬。2023年12月,因劳动者原因,某公司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于2024年9月向仲裁提起申请,主张增加工作内容的劳动报酬差额按每月2000元计算。
【审理经过】
某公司认为,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构成中已经包含每月200元的不固定机修报酬,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即使劳动者的岗位为电工,但某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合同履行多年,期间劳动者从未向某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增加的机修工作在其上班时间内完成,双方也未就增加机修工作的报酬进行另行约定,因此申请人以2000元/月的差额主张其增加机修工作的工资不予支持。
【工会说法】
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针对该案涉的问题分析如下:
本案中,首先,劳动者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增加工作内容后对增加的劳动报酬如何约定,因此导致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动者主张的增加工作内容的劳动报酬差额标准证据不足,并且如发现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内容不符,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反映,必要时应及时提起劳动仲裁,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证据不足导致劳动者的主张无法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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