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吴先生于2020年6月8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美团专送骑手,工作地点在广州市番禺某站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先生的工作受公司严格管理:其通过“美团专送”APP接收订单,不能自主选择或拒绝派单;日常工作由番禺广场站站长安排,需通过APP打卡考勤,并遵守每日在线10小时、完成12单以上等考核指标;工资由科技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定期发放。工资构成包括计件工资(按单计价)、全勤奖、工龄奖、准时率奖及远距离补贴等。科技公司未为吴先生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2月28日,科技公司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将吴先生移出工作相关的微信群及“美团专送”APP系统,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吴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569.58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044.23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后,吴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法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了分析。法院指出,科技公司作为企业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吴先生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吴先生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考核标准、请假流程等均受科技公司管理和约束,其提供的劳动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同时,银行流水显示科技公司或其关联方定期向吴先生支付劳动报酬,交易摘要明确为“代发工资”。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在2020年6月8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吴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044.23元;二、驳回原告吴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工会说法】
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针对本案所涉的典型问题分析如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而非仅凭一纸合同。对于外卖骑手等岗位,如果其工作受用人单位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和管理,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这有力地保障了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主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试图通过不签合同、用“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不仅无法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还可能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规范用工、诚信经营才是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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